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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202K21349004N/2023-0156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莱芜区水文中心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3-06-09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09 08:49 信息来源:莱芜区水文中心
信息来源:莱芜区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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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水文设施设备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水文工作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依法划定水文监测环境保护的具体范围,现公告如下:

一、水文监测设施

(一)莱芜水文站

水尺2组,观测道路2处,下河踏步2处,浮子式水位计2处,雷达水位计1处,起点距标志牌1处,水准点3处,流速仪测流缆道(含测流房)1处,固定测速雷达1处,ADCP缆道一处,水文图像接受设施2处,断面标志牌2处,测站标志碑2处,警示标志牌2处。

(二)陈北水文站

水尺2组,观测道路2处,浮子式水位计1处,雷达水位计1处,水准点3处,流速仪测流缆道1处,ADCP测流缆道1处,固定测速雷达1处,水文图像接受设施2处,断面标志牌2处,测站标志碑1处,警示标志牌2处。

(三)方下水文站

水尺1组,观测道路1处,浮子水位计1处,水准点2处,ADCP缆道一处,水文图像接受设施1处,断面标志牌2处,测站标志碑1处,警示标志牌2处。

(四)西下游水文站

水尺1组,观测道路1处,浮子水位计1处,水准点3处,水文图像接受设施1处,断面标志牌2处,测站标志碑1处,警示标志牌2处,固定测速雷达1组。

(五)西嵬石水文站

水尺1组,观测道路1处,浮子水位计1处,水准点3处,ADCP缆道一处,水文图像接受设施2处,断面标志牌2处,测站标志碑1处,警示标志牌2处,固定测速雷达1组。

(六)泰丰水文站

水尺1组,雷达水位计1处,水准点2处,水文图像接受设施1处,雨量计1处,断面标志牌1处,测站标志碑1处。

(七)盘龙水文站

水尺1组,雷达水位计1处,水准点2处,水文图像接受设施1处,断面标志牌1处,测站标志碑1处,雷达测流缆道1处。

(八)下村水文站

水尺1组,浮子水位计1处,水准点3处,水文图像接受设施1处,断面标志牌1处,测站标志碑1处。

(九)大冶水库水文站

坝上水尺1组,浮子水位计1处,水准点3处,水文图像接受设施1处,雨量观测场1处,放水洞测流房1处。

(十)公庄水库水文站

坝上水尺1组,浮子水位计1处,水准点3处,水文图像接受设施1处,雨量观测场1处。

(十一)鹁鸽楼水库水文站

坝上水尺1组,浮子水位计1处,水准点3处,水文图像接受设施1处,雨量观测场1处。

(十二)沟里水库水文站

坝上水尺1组,放水洞浮子水位计1处,雨量观测场1处,水准点2处,水文图像接受设施1处。

(十三)马小庄水文站

水尺1组,浮子水位计1处,水准点5处,水文图像接受设施1处,断面标志牌1处,测站标志碑1处,流速仪测流缆道1处,固定雷达测流设施1组。

(十四)马盘龙水位站

水尺1组,雷达水位计1处,水准点1处,水文图像接受设施1处,断面标志牌1处,标志碑1处。

(十五)田家楼水位站

水尺1组,钢管式浮子水位计1处,水准点3处,水文图像接受设施1处,断面标志牌1处,标志碑1处。

(十六)拦河闸水位站

水尺2组,雷达水位计2处,水准点5处,水文图像接受设施1处。

二、保护范围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划定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为基线至上下游各500米,沿河横向左右岸河堤以河长制划定河道管理范围为边界。

(二)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划定水文监测设施周围保护范围:水文监测设施及附属设施以监测场周围以外30米为边界、其他监测设施周边20米为边界。

三、保护要求

(一)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单位要依法加强对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保护,对划定范围内的水文测验河段、测报设施、测量标志、观测场地、站房、道路和通讯线路等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

(二)在划定范围之内,禁止修建有碍水文监测建筑物及开展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禁止种植有碍水文观测的树木、高秆作物;禁止在测验断面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停靠船只、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禁止在监测断面非法取水、非法排污,禁止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

(三)对划定范围内需要搬迁的水文设施的建设工程以及其他影响水文监测功能的建设活动,应事先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水文设施的搬迁、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特此公告。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