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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71202MB2868487K/2021-0493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和旅游局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1-07-13
莱芜区文化和旅游局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2021-07-13 09:25 信息来源: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和旅游局
信息来源:莱芜区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抽查事项

检查

对象

抽查

内容

事项

类别

检查

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依据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情况检查

互联网
上网服
务营业
场所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否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2.是否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3.是否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4.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5.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2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情况检查

娱乐场
所经营
单位

1.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

2.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有关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3

艺术品经营单位经营情况检查

艺术品
经营单

1.艺术品经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

2.艺术品经营单位遵守《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4

A级旅游景区检查

A级旅游景区

1.设施和服务是否符合《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标》(GB/T1775-2003);
2.未取得质量等级的旅游企业是否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1.《山东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第六十条:未被评定等级的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等旅游经营单位使用或者变相使用等级称谓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等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负责对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5

旅行社检查

旅行社

1.经营场所、营业设施、注册资本等基础性经营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经营旅行社业务是否取得经营许可;
3.分支机构的名称、标牌、经营范围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是否依法经营,有无虚假宣传、组织不合理低价游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5.是否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提供与合同内容相符的旅游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管事项。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1.《旅游法》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经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旅行社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及其分社应当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旅游合同、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账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
3.《山东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经营服务行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

6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监管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

是否存在违反《电影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通过)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7

印刷企业监管

印刷企业


是否存在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等印刷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行为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通过,2017年修订)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8

出版物发行活动监管

出版物经营单位

经营活动是否符合《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通过,2016年2月修订)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4月通过)第四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物发行业发展规划。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物发行活动的监督管理。”


编辑:王庆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