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1202K21349004N/2019-010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19-06-17 |
(一)补贴范围
一次性创业补贴
1、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于2014年7月1日后在本市工商注册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2、法定劳动年龄内连续在我市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外来常住就业失业登记人员,在本市工商注册时间为2017年12月30日后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个体工商户。
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范围的个体工商户,如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本市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含创业者本人)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可按照创造就业岗位数量,享受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每名创业者、每个个体工商户只能领取一次。
(二)申请条件
需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需在创办个体工商户名下缴纳)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申请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
(1)《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申请确认表》(见附件1);
(2)创业者身份证原件;
(3)户口簿。
2.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在提供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材料的基础上,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个体工商户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人员花名册》(见附件2);
(2)带动就业人员身份证原件;
(3)劳动合同原件;
(4)属于高校毕业生的提供毕业证原件及户口簿。
(四)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招用人员符合条件的,按每招用一人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五)办理程序
1、个人申请。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采取网上申报审批。符合申领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携带申请材料向工商注册登记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受理初审。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按照申请条件对创业者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中录入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或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报信息,将申报材料、比对数据等信息作为附件截图上传到系统中,在《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申请确认表》中签章,连同《个体工商户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人员花名册》上传申报系统并上报给区(县)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其他材料原件退还本人。 3、审核确认。区(县)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根据辖区内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初审上报的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信息,进行复核并审批确认,审批后在《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岗位开发补贴申请确认表》中签署意见,填报《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汇总表》。 4、公示。区(县)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审核确认后将个体工商户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名单、金额等信息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5、资金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区(县)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发放给创业者,不得使用现金。
(六)申请时间
工作日受理,每年12月10日为当年补贴申报截止时间。 咨询电话:6228210
莱芜区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201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