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服务指南

 
 

新、改、扩建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及竣工验收须知

一、许可条件

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二、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三、办事程序

1、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运行6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2、建设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3、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进行现场审查,做出现场审查结论;

4、卫生行政部门做出验收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四、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十六条。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须知

一、许可条件

1、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符合中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申报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人员资格证、毕业证、身份证及复印件;

5、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验收报告。

三、办事程序

1、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2、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受理;

3、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实地验收;

4、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核发卫生许可证。

四、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2003年4月7日国务院令第374号发布的《中医药条例》第八条、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

资格认定须知

一、许可条件

1、 开展医疗气功必须在医疗机构内进行;

2、 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医疗机构须为县级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和综合医院的中医科。

3、 从事医疗气功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三)经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二、申报材料

医疗机构申请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场所、设备等基本情况;(四)从事医疗气功活动的人员情况;(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事程序

1、 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2、 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受理;

3、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实地验收;

4、 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核发卫生许可证。

四、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国务院第412号令第466项。2000年7月10日卫生部令第12号发布的《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须知

一、许可条件

1、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

2、供水单位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3、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的水质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

4、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参加卫生知识培训;

5、集中式供水单位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申报材料

1、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2、水源水及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卫生防护设施图及文字说明;

3、供水单位所用的管材、滤材、涂料、净水剂、消毒剂、净化消毒设施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质量检测、卫生学评价、卫生许可资料等;

4、饮用水卫生质量保证体系,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自检情况;

5、管水人员体检、卫生知识培训情况;

6、有新、改、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的应提交水源选择可行性论证(水源水质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验收的水质检测报告和卫生学评价。

三、办事程序

1、 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2、 实地勘察验收;

3、 核发卫生许可证。

四、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许可证工本费: 含镜框、正本、副本,大证50元/套,中证45元/套,小证30元/套。

六、许可依据

许可依据: 国务院第412号令第204项。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实施的《生活饮用水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须知

一、许可条件

1、取得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

2、取得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证明);

3、有在华合法医疗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

二、申报材料

1、申请书;

2、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3、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证明原件、复印件;

4、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

5、单位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三、办事程序

1、领取有关表格;

2、提交申请材料;

3、经审查合格给予注册。

四、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医师执业注册资格证书工本费:25元/人。

六、许可依据

(参照国家医师执业注册收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1999]2267号)。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及

竣工验收须知

一、许可条件

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二、申报材料

1、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申请书;

2、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及卫生审核意见;

3建设项目设计资料(含职业卫生篇章)。

三、办事程序

1、建设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申请;

2、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审查,做出现场审查结论;

3、卫生行政部门做出验收意见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四、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

 

护士执业许可须知

一、许可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2、在合法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

二、申报材料

首次注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4、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表;

5、单位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再次注册(每两年一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副本;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

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4、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体检表;

5、单位出具的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6、《山东省继续医学教育任期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办事程序

1、领取有关表格;

2、提交申请材料;

3、经审查合格给予注册。

四、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首次注册费:8元/人;再次注册费:4元/人。

六、许可依据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护士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98号)。

 

职业病危害预防评价报告卫生审核须知

一、许可条件

符合《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二、申报材料

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卫生审核申请书;

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3、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

三、办事程序

1、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审核申请。

2、卫生行政部门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四、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医师执业注册须知

一、许可条件

1持有《医师资格证书》;

2在合法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

二、申报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3、莱芜市人民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4、近期正面免冠半身2寸照片2张;

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6、单位拟聘用证明;

7、单位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办事程序

1、 领取有关表格;

2、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体检;

3、提交申请材料;

4、经审查合格给予注册。

四、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注册费:25元/人。

六、许可依据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收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计价[1999]2267号)。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须知

一、许可条件

1、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低级医疗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等机构,100~-500张床位的综合医院或不满200张床位的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

二、申报材料

1、设置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4、人员资格证、毕业证、身份证及复印件;5、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验收报告。

三、办事程序

1、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2、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受理或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受理;3、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实地验收;4、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核发执业许可证。

四、承诺时限

4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许可须知

一、许可条件

1.在合法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

2.持有医师资格证书;

3.经母婴保健专项技术考核合格。

二、申报材料

1、申请登记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本人《医师资格证书》。

三、办事程序

1、 个人提出申请;

2、 参加专项技术培训;

3、 经考核合格;

4、 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发证。

四、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工本费。考核合格证5元/证。

六、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收费依据: 山东省卫生厅文件《关于〈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等证件收费问题的通知》鲁卫计字[1996]第84号。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须知

一、许可条件

1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经验收主要卫生指标符合要求;

2从业人员体检合格;

3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在80%以上。

二、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5、经营场所平面图;

6、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7、从业人员名单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8、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检测报告;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10、卫生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三、办事程序

1、 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2、 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受理;

3、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实地验收;

4、 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核发卫生许可证。

四、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含镜框、正本、副本,大证50元/套,中证45元/套,小证30元/套。

六、许可依据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食品卫生许可证核发须知

一、许可条件

1、食品卫生管理组织和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健全;

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具有相应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法规知识,并经过健康检查;

3、厂房(场所)及其内外环境、卫生设施、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等符合《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的规定。

二、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5、卫生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

6、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

7、产品配方、两个定型包装产品样品、标签及说明书; 

8、企业标准 (生产厂家) ;

9、一批食品样品全项目检验报告 (生产厂家) ;  

10、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及食品卫生管理员设置情况;

1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12、企业化验室情况(检验设备;检测项目;检验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情况)(生产厂家);

13、企业负责人卫生法律知识培训合格证明、职工名单、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14、食品进行委托加工的,还应当提交委托加工合同书和受委托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且受委托企业卫生许可证项目中应含有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同工艺的产品(生产厂家)。

15、卫生设施、消毒方法等基本情况;

16、卫生检测和检验情况;

17、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事程序

1、 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2、 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受理;

3、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实地验收;

4、 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核发卫生许可证。

四、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含镜框、正本、副本,大证50元/套,中证45元/套,小证30元/套。

六、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27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