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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外经贸局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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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解散须知 一、许可条件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不含)以下属于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且不需要国家和省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国家和省有特殊审批规定的除外)的设立、变更、分立、解散和清算;原由省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涉及合同、章程变更以及结散和清算,符合上述范围的事项审批。 二、申报材料 1、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的报告、批复; 2、各方共同编制并签字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工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中方营业执照; 5、外方营业执照(外方以个人名义投资需提供本人护照及身份证); 6、外方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7、董事会名单; 8、各方董事成员的委派书; 9、中方董事长或副董事长的简历; 10、各方总经理、副总经理推荐书;(外方签字) 11、非法定代表人签字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书;(签字) 12、合同、章程的报告、批复; 13、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及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14、技术监督局核发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15、协议书(或意向书); 16、中方以国有资产投资入股的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评估报告; 17、其它材料(环保、卫生、食品检疫、国土资源、文化等行业部门的意见)。 三、办事程序 1、立项批复即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2、工商部门核准企业名称 3、合同章程审批 4、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代码 5、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承诺时限 1、新设立2个工作日 2、变更事项1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2001年4月1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外商、台港澳企业驻我市的代表机构须知(非行政许可) 一、申报条件 1、该外国(地区)企业必须在所在国(地区)合法注册; 2、该外国(地区)企业必须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3、该外国(地区)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可靠的“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类材料; 4、该外国(地区)企业必须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二、申报材料 1、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内容包括:该企业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派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驻在期限、办公地址等; 2、由该企业所在国(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副本); 3、由同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的 资本信用证书(正本); 4、由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委任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如董事长任首席代表或代表,其授权书必须由该企业董事会两名以上董事签署。不设董事会的企业可由执行董事签署有关文件; 5、填写《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单》《台港澳常驻代表机构审批单》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人员申报表》; 6、审批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申报材料。 三、办事程序 审查发证 四、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政策依据 鲁外经贸发字[2002]943号《关于印发委托审批外国(台港澳)企业驻鲁代表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的办理、变更须知(非行政许可) 一、申报条件 从事货物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二、申报材料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3、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 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 5、 英文企业名称、地址; 6、 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三、办事程序 审查发证。 四、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政策依据 1、《外贸法》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114号)。 莱芜市外经贸局
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发放须知(非行政许可) 一、申报条件 各外派劳务考试中心。 二、申报材料 1《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合格人员送审表》一式二份; 2外派劳务(研修生)培训考试成绩单。 三、办事程序 审核发证。 四、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代收工本费58元 六、政策依据 鲁承商字[2005]2号《山东省外派劳务(研修生)人员考试工作规程》。 莱芜市外经贸局
市级审批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承包经营须知(非行政许可) 一、申报条件 1、合营企业应是属于国家鼓励或允许的行业的项目,但属于国家重点项目,特别是能源和交通项目,不得实行承包经营; 2、中外合营者已经按合营合同如期如数出资并经过验资,确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难以维持的合营企业。 二、申报材料 1、合营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的申请报告; 2、合营企业董事会关于实行承包经营的决议; 3、经合营企业董事会批准的,由承包者提出的使企业扭亏为盈的具体措施的报告; 4、承包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公司章程及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5.承包经营合同(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6、原合营企业合同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7、主管部门、财税部门对该合营企业承包经营的意见; 8、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 三、办事程序 审查批复。 四、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政策依据 1、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0]外经贸法字第22号《关于承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第六项。 2、鲁外经贸字[2000]第42号《关于委托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通知》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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