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统计局服务指南

 
 

部门系统内统计调查项目审批须知

一、许可条件

1、调查项目立项的的必要性;

2、调查内容的规范性;

3、调查中使用统计标准、分类的一致性;

4、调查方法的科学性;

5、调查资料使用的合法性。

二、申报材料

1、以部门名义起草的申请审批的函;

2、调查方案、表式及相关文件;

3、《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登记表》;

三、办事程序

1、提交以部门名义起草的申请审批的函;

2、提交调查方案、表式及相关文件;

3、填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登记表》

4、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初审或提出修改意见;

5、以统计局的名义发出批复。

四、承诺时限

即办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统计法》第九条。

 

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须知

一、许可条件

1、调查项目立项的的必要性;

2、调查内容的规范性;

3、调查中使用统计标准、分类的一致性;

4、调查方法的科学性;

5、调查资料使用的合法性。

二、申报材料

1、以部门名义起草的申请审批的函;

2、调查方案、表式及相关文件;

3、《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登记表》;

三、办事程序

1、社外社会调查许可证;

2、社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

3、调查方案;

4、委托托调查的书面合同;

5、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统计法》第九条。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须知(非行政许可)

一、申报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2、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3、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申报材料

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两份复印件;

3、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4、本人适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2张。

三、办事程序

由统计局审核,省统计局验印

四、承诺时限

每年9月份发证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文件。

莱芜市统计局

 

 

 

新建或迁入单位统计注册登记须知(非行政许可)

一、申报条件

凡新建或迁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均应办理统计登记,领取《统计管理登记证》。

二、申报材料

《统计管理登记申请表》及有关证明。

三、办事程序

1、申请:申请统计登记的单位填写《统计管理登记申请表》,与有关证明一并提交统计登记主管机关;2、审核:统计登记主管机关对提交的《统计管理登记申请表》及有关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3、核准发证:经过审查和核实,对核准登记的单位颁发《统计管理登记证》。

四、承诺时限

即办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政策依据

1999年10月15日省统计局《山东省统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

莱芜市统计局

 

 

 

民间统计调查组织资格认定和民间统计调查(跨区)项目审批须知(非行政许可)

一、申报条件

(一)设立民间统计组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条件的名称和章程及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数据处理设备及注册资金;2、有一定数量的符合上岗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3、咨询机构要有可靠的统计信息来源。(二)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有明确的调查目的;2、调查内容必须合法,并且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相重复或矛盾;3、统计指标和调查方法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4、统计调查需采用统一的统计标准和计量单位。

二、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

三、办事程序

(一)民间统计组织的资格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1、申请人向资格认定机关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2、资格认定机关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查,准予认定的发给《民间统计组织资格认定通知书》;不予认定的发给《民间统计组织不予认定通知》;3、对核定的民间统计组织,报上级统计局备案。(二)民间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1、民间统计调查项目的实施单位报送审批报告及有关材料。2、项目审批机关按照审批权限,对民间统计调查组织审核。给予批准的,发给《民间统计调查项目批准通知书》;不予批准的,发给《民间统计调查项目不予批注通知书》;3、对核定的民间统计调查项目,报上级统计局备案。。

四、承诺时限

民间统计组织的审批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民间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时间一般为三至五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竣工统计登记须知(非行政许可)

一、申报条件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计划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房地产建设项目及其他投资建设项目,均应依照《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统计登记实施办法》(鲁统字[1999]44号文)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登记。

二、申报材料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竣工统计登记表》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项目预算等材料。

三、办事程序

1、建设单位到统计部门办理开工统计登记,须携带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项目预算等材料,并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统计登记》,经审查后发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竣工统计登记证》。

2、建设单位办理竣工统计登记,须携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竣工统计登记证》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验收鉴定书记其他主要验收资料,经统计部门审查后,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表》。

四、承诺时限

建设单位在领取投资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之前,到统计部门办理开工统计登记,领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竣工统计登记证》;建设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并完成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当地统计部门办理竣工统计登记。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政策依据

《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