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民政局服务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须知

一、许可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二、申报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理单位的批准文件;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三、办事程序

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1、由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2、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1、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

六、许可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政部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民办函[1999]130号)。

 

社会团体登记须知

一、许可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申报材料

1、 登记申请书;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4、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5、章程草案。

三、办事程序

1、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登记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2、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四、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申请费每件10元;登记费每件90元(含证书费)。

六、许可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鲁价涉发(1996)310号)。

 

建设、扩建、搬迁、设置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殡仪馆

审 批 须 知

一、许可条件

符合《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政发[1992]24号)。

二、申报材料

1、 申请报告;

2、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3、建立殡仪服务站、骨灰堂、公墓、殡仪馆的可行性报告;

4、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事程序

1、建立殡仪馆,由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2、建立乡镇殡葬服务站,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建设和扩建公墓(含骨灰塔陵园)、搬迁殡仪馆,应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四、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政发[1992]24号)。

 

 

 

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印章式样、银行帐户备案须知(非行政许可)

一、申报条件

依法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二、申报材料

1、 印章式样;

2、 银行帐号。

三、办事程序

备案

四、承诺时限

即办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政策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莱芜市民政局

 

 

 

社会团体编制核定须知(非行政许可)

一、申报条件

1、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2、年度收入经费应在3万元以上且用于管理性活动的开支应控制在经费总支出的三分之一以内(管理活动开支包括购置和租用办公设施及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社会保险等);应有专职或兼职的合格财务人员。

二、申报材料

1、社会团体编制申请书;

2、资金状况证明;

3、社会团体编制申请表。

三、办事程序

1、申请;

2、受理审查;

3、审批。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政策依据

2000年7月11日省民政厅等单位《关于社会团体编制及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莱芜市民政局

 

 

 

民间组织名称预先核准须知(非行政许可)

一、申报条件

申请筹备的民间组织。

二、申报材料

民间组织名称,发起人身份证明。

三、办事程序

审查核准。

四、承诺时限

即办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政策依据

山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民团[2000]9号(2000年1月21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莱芜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