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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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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 其产品出县境许可须知 一、许可条件 具备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经营许可证。 二、申报材料 1、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其有关部门出具的来源证明; 2、市林业局审核文件、运达目的省份林业厅(局)统一函件。 三、办事程序 1、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 2、林业主管部门实地考核、签署意见上报省林业局。 四、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按省林业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许可依据 1991年12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许可须知 一、许可条件 1、用于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有合法来源; 2、有适宜驯养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须的设施; 3、具备与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4、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二、申报材料 1、单位或个人的书面申请; 2、驯养繁殖场所的基本情况及设施的报告,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文件或与产权单位签订的承包、租赁协议; 3、银行资金证明;技术人员(畜牧师、兽医师)技术资格证书。 三、办事程序 1、单位(个人)申请填写《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 2、林业部门考察审核,签署意见。 3、上报省林业局。 四、承诺时限 8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按省林业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许可依据 1991年12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 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 许可须知 一、许可条件 1、遵守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关心支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 2、经营和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有合法来源; 3、具备与所经营利用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相适应的场所、资金、技术和人员。 二、申报材料 1、单位和个人的书面申请,并填写《经营利用许可证申请表》; 2、单位和个人的法人执照或身份证明; 3、省级以上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运输证; 4、所在市林业局出具的野生动物产品来源证明; 5、使用场地产权或租凭证明。 三、办事程序 1、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 2、林业主管部门实地考核、签署意见上报省林业局。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按省林业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许可依据 1991年12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加工木材审批须知 一、许可条件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收购)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行木材经营加工凭证制度。必须在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申报材料 1、申办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表; 2、经营加工场所、经营资金、主要从业人员证明文件; 3、负责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近期正面一寸免冠彩色照片; 4、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提报的其他材料。 三、办事程序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材料,并进行调查核实,凡符合《山东省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暂行办法》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内批准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退回申请。 四、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国家规定限额内临时占用 征用林地许可须知 一、许可条件 1、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 2、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林地; 3、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的林地。 二、申报材料 1、项目批准文件; 2、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临时占用林地安置补助费除外)。 三、办事程序 1、用地单位提出申请; 2、区林业局现场勘验; 3、市林业局审核,集中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四、承诺时限 1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规定限额内林木采伐 许可须知 一、许可条件 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依法可以采伐的林木。 二、申报材料 1、申请采伐林木的《林权证》; 2、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3、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4、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三、办事程序 1、提出采伐申请; 2、乡镇林业站审核; 3、区林业局审批; 4、国有林场采伐林木应逐级报省林业局审核批准。 四、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育林费按销售金额征收,由生产销售者和收购者各负担50%。 1、木材、竹材按5%征收; 2、柽柳条、杞柳条、白腊条、穗槐条等按2%征收。 证件费1.5元。 六、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育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规定限额内林木非国家调运 的木材运输许可须知 一、许可条件 从林区向省外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农民自用的木材除外。 二、申报材料 1、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其他合法来源证明(原运输证、进口报关单、统配木材调拨通知书等); 2、森林植物检疫书; 3、林业费交纳凭证; 4、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事程序 持申报材料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 四、承诺时限 即办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山东省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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