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经贸委服务指南

 
 

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方案审批须知

一、许可条件

1、机组单机容量在500千瓦及以上,机组设备没有超期服役或淘汰

2、发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所用原料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燃料属于就近利用

3、对废弃物采取综合利用措施,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

4、建设项目审批手续齐全,并按照批准内容建设、验收

二、申报材料

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申请认定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或改造资源综合电厂(机组)的批复

2、资源综合电厂(机组)竣工验收报告

3、利用煤矸石、煤泥、城市生活垃圾、工业余热、余压和其它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供热、生产及经营情况

4、资源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处理效果和不造成二次环境污染的证明

5、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资料等

三、办事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资料

2、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审

3、将初审意见报省经贸委

四、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2001年4月6日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

 

新增、更新、改造锅炉等大型用

能设备扩容审查须知

一、许可条件

1、锅炉容量与实际用热负荷匹配合理

2、锅炉型式先进

3、单台容量10t/h以上的锅炉,适合热电联产的,应安排热电联产

4、民用住宅和公共建筑实行集中供暖的,采用热水取暖,禁止蒸汽取暖

二、申报材料

1、用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新增、更新的锅炉应说明锅炉的用途、实际热负荷和拟新增、更新锅炉的型式、参数等,其中容量在10t/h以上的,应附增容论证资料

3、改造锅炉扩大容量的申请报告应说明改造原因并附改造方案

三、办事程序

1、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2、市经贸委审查

3、批复

四、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1997年6月6日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六条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

须知(非行政许可)

一、申报条件

符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申报材料

1、《备案表》;

2、技术改造项目采用国产设备清单;

3、技术改造项目采用进口设备清单。

三、办事程序

1、企业申报;

2、对同意备案的项目出具备案回执。

四、承诺时限

一般项目1个工作日,重大项目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鲁经贸投字[200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