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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经贸委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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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工程方案审批须知 一、许可条件 1、机组单机容量在500千瓦及以上,机组设备没有超期服役或淘汰 2、发供电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所用原料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燃料属于就近利用 3、对废弃物采取综合利用措施,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 4、建设项目审批手续齐全,并按照批准内容建设、验收 二、申报材料 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申请认定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或改造资源综合电厂(机组)的批复 2、资源综合电厂(机组)竣工验收报告 3、利用煤矸石、煤泥、城市生活垃圾、工业余热、余压和其它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供热、生产及经营情况 4、资源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处理效果和不造成二次环境污染的证明 5、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资料等 三、办事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资料 2、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审 3、将初审意见报省经贸委 四、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2001年4月6日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山东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
新增、更新、改造锅炉等大型用 能设备扩容审查须知 一、许可条件 1、锅炉容量与实际用热负荷匹配合理 2、锅炉型式先进 3、单台容量10t/h以上的锅炉,适合热电联产的,应安排热电联产 4、民用住宅和公共建筑实行集中供暖的,采用热水取暖,禁止蒸汽取暖 二、申报材料 1、用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新增、更新的锅炉应说明锅炉的用途、实际热负荷和拟新增、更新锅炉的型式、参数等,其中容量在10t/h以上的,应附增容论证资料 3、改造锅炉扩大容量的申请报告应说明改造原因并附改造方案 三、办事程序 1、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2、市经贸委审查 3、批复 四、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1997年6月6日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六条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 须知(非行政许可) 一、申报条件 符合《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申报材料 1、《备案表》; 2、技术改造项目采用国产设备清单; 3、技术改造项目采用进口设备清单。 三、办事程序 1、企业申报; 2、对同意备案的项目出具备案回执。 四、承诺时限 一般项目1个工作日,重大项目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鲁经贸投字[20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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