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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教育局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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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认定)须知 一、许可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备中国公民身份; 3.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4.具有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二、申报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提交《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6《山东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格检查表》。 三、办事程序 规定时间内集中接收申请人递交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审查核实。不合格的、材料不全或不规范的,说明原因,或退或补及时处理。申报材料齐全并达到要求的登记造册;须进行测试的,组织测试。最后组织专家评审。条件不具备的说明原因,作退件处理;合格的,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汇总,发证(含提交的证件原件),记录存档。 四、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每人收费290元。认定费可根据认定中的实际情况按两门考试课、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分项收取。其中: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每门课30元。 六、许可依据 1.《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第四条(教育部令2000年第10号)。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七条(1995年12月14日山东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 3.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03]29号)。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 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须知 一、许可条件 申请者应具有在山东省境内从事教育、教学的法人资格;应具备从事现代远程教育和信息资源服务的网络基础;开办网校还应具有与合作单位的办学协议;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二、申报材料 1. 申请文件。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4.学校设点实施方案。 5.合作单位的协议书,委托书。 6.场地设施资金等证明文件。 7.管理规章制度。 8.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材料。 三、办事程序 1.准备材料(一式10份)。 2.提出申请。 3.初审。 4.专家评审。 5.教育厅行政审核、批准。 6.教育厅批复、行文公布。 四、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每年3月20—30日或10月10—20日向省教育厅申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1.国务院第412号令第22项。 2.教育部《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技[2000]5号)。 3.《山东省现代远程教育管理办法》(鲁教电字[2001]7号)。
权限内民办教育机构设置审批须知 一、许可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2.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要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申报材料 1.申办报告;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 4.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5.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6.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提交联合办学的协议书。 三、办事程序 接收申请人递交的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审查核实。不合格的、材料不全或不规范的,说明原因,或退或补即时处理。申请材料达到要求的上网登记,并报市局相关科室进行现场评估。评估不合格的说明原因,作退件处理;评估合格的,连同其他材料一并汇总,行文审签。发文、发证,并上网处理,记录存档。 四、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于2004年4月1日实施)。 3.《山东省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办法》(2001年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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