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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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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异地转移许可须知 一、许可条件 1、有相应的防水、防火、防渗漏、防扬散、防流失的设施和场所,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2、有符合异地转移要求的管理人员和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 单位名称,异地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能力、方式、场所位置、来源及数量等。 三、办事程序 1、行政相对人申请; 2、受理审查; 3、现场勘察、审查论证; 4、登记; 5、批准; 6、发证并上网处理。 四、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2002年9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三十一条。
市区夜间施工噪声许可须知 一、许可条件 在城市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 二、申报材料 1、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2、有关部门出具的特殊工艺连续作业证明。 三、办事程序 1、 行政相对人申请; 2、受理; 3、现场勘查; 4、登记; 5、批准、发证并上网处理。 四、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须知 一、许可条件 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二、申报材料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 (1)、3名以上环境工程相关专业技术人员;(2)、危险货物运输工具;(3)、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4)、符合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材料;(5)、处置技术和工艺;(6)、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7)、土地使用权。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1)、运输工具;(2)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3)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三、办事程序 1、行政申请人申请;2、受理,审查;3、现场勘察、审查论证;4、上网登记;5、批准;6、发证并上网处理。 四、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六十五条;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市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报告审批须知 一、许可条件 1、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二、申报材料 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执行报告; 2、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执行报告; 3、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附验收监测结果和竣工环境保护执行报告。 三、办事程序 1、行政相对人申请; 2、受理; 3、现场勘察组织验收,出具验收意见; 4、上网登记; 5、预审、批准; 6、发证并上网处理。 四、承诺时限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申请报告(表)5个工作日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1个工作日审批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1998年11月18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十七条。
向大气排放可燃性气体批准须知 一、许可条件 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和有机烃类尾气的单位。 二、申报材料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2、排污单位生产原辅材料、工艺情况; 3、排放可燃性气体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以及可燃性气体处理的技术资料; 4、采取的治理措施。 三、办事程序 1、行政相对人申请; 2、受理,审查,现场勘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审核(不合格说明原因); 4、批准; 5、登记、发证并上网处理。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200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污染防治设施闲置或拆除审批须知 一、许可条件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为防止在生产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水、废气、恶臭、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化学有害物质、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而配套建设的各种污染处理(处置)、净化控制设施(场所)。 (一)由于产品、生产工艺或者设备改变,原有的防治设施不需要继续使用的;(二)防治设施需要更新、更换、改造、扩容的。 二、申报材料 1、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2、 拆除(关闭)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主要原因;3、 拆除(关闭)或者闲置后,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去向和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计划采取控制或者减少排放污染物的措施及预期效果;4、重新安装使用或者恢复使用的时间。 三、办事程序 1、行政相对人申请;2、受理审查,现场勘查;3、不合格,退回;4、上网登记;5、局领导审核;6、批准;7、登记、发证并上网处理。 四、承诺时限 1、污染防治设施因检修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在材料齐全、理由充分的情况下,1日内予以批复;2、防治设施确需要拆除(关闭)或者闲置且材料齐全,自接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3、防治设施更新或者更换的在办理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后2日内予以批复。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1998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十八条。 排污申报、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 一、许可条件 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的排污单位。 二、申报材料 1、排污单位填报的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 2、排污单位填报的排污变更申报登记表; 3、有关污染物防治的技术资料。 三、办事程序 1、排污申报登记与变更登记; 2、排污指标分配; 3、批准(不合格的说明原因); 4、登记发证、并上网处理。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1、1996年5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 2、2000年4月2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须知 一、许可条件 全市范围内属于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权限管理的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有关情况(应包括主要工艺技术路线及原理,有环保篇章),工业项目应附工艺布置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办事程序 1、材料受理; 2、现场勘查; 3、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确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4、建设单位委托评价单位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5、预审、技术审查; 6、局内部审查,不合格退回并说明原因; 7、出具审批意见并登记; 8、局领导审核批准; 9、发证,网上处理。 四、承诺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书10个工作日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5个工作日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1个工作日审批。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2002年1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中农业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定须知 一、许可条件 全市范围内属于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权限管理的对农业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应包括主要工艺技术路线及原理,有环保篇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三、办事程序 1、材料受理。包括建设项目可研性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2、现场勘查; 3、建设单位委托评价单位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4、技术审查、农业行政管理部门预审或出具意见; 5、局内部审查,不合格退回并说明原因; 6、出具审批意见并登记; 7、局领导审查批准; 8、发证,网上处理。 四、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1997年10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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