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局服务指南

 
 

土地登记须知(非行政许可)

一、许可条件

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税费缴齐。

二、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单位设立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证明;

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办事程序

1、土地登记申请;

2、窗口受理转办;

3、市区分局进行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后转督查办;

4、市局地籍科审查后提交会审;

5、注册登记、核发证书或更换、注销土地证书。

四、承诺时限

1、初始登记60日;

2、变更登记30日;

3、他项权利登记及变更登记15日。

处理异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收费标准

土地登记费

1、党政机关、团体土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用地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证书工本费:每本20元。

六、许可依据

1998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2002年11月22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

省土地局、测绘局、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土籍[1995]11号)。

七、备注

1、凤城、张家洼、高庄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范围内土地登记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

2、其他范围内土地登记按行政区划范围分别到莱城区、钢城区、开发区窗口申请。

 

 

出让土地转让须知(非行政许可)

、许可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

2、按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的,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成片开发的,应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建成的,应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4、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无司法查封及他项权利;

5、转让价格达到法定标准。

二、申报材料

1、转让方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发证材料;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三份;

3、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保证书;

4、改制企业应提供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5、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地上附属物的合法产权证明(房产证);

7、地籍图、(分割转让的要进行权属调查);

8、双方转让协议;

9、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表(利用科出具)。

三、办事程序

1、用地单位申请或分局上报;

2、窗口受理转办;

3、利用科审查后组织会签,存在问题的作具体说明后退窗口;

4、合格的签字盖章后转窗口。

四、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七、备注

1、契税(财政部门收取);

2、土地增值税(地税部门收取)。

 

土地评估结果备案须知

(非行政许可)

一、许可条件

提供的估价技术报告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报告格式规范,评估方法合理,评估结果与我市地价水平相当。

二、申报材料

1、关于对土地评估结果进行备案的申请;

2、土地评估技术报告、评估报告;

3、土地评估备案表;

4、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三、办事程序

1、用地单位申请或分局上报;

2、窗口受理转办;

3、利用科审查后组织会签,存在问题的作具体说明后退窗口;

4、备案后退窗口。

四、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1995年12月29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土籍字[1995]190号《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第四项。[

 

采矿许可证核发须知

一、许可条件

1、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

2、符合国家、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区专项规划要求;

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

1、采矿登记申请书,5份;

2、矿区范围图和地理位置图,各5份;

3、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方案1份,审查意见5份;

4、矿区范围批复文件,5份;

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等资质证明,5份;

6、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营业执照影印件,5份,

7、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1份,批文5份;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报告1份,批文5份,登记表5份;

9、采矿权申请电子表格(已录入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内容),1盘(3.5寸软盘);

10、采矿权出让合同,5份;

11、有关部门准入证明(矿泉水企业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煤炭企业提交企业开办证书复印件等),5份;

12、分局调查意见1份;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定的资料。

三、办事程序

1、申请;

2、窗口受理转办;

3、矿管科审查并提交会审;

4、会审通过后窗口通知客户缴齐有关费用;

5、颁发采矿许可证或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四、承诺时限

1、采矿登记费:

500元(大型)300元(中型)200元(小型);

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不足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算;超过0.5平方公里不足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算; 

3、采矿权价款:招标、拍卖、挂牌的,按招标、拍卖、挂牌价格确定;其它按经确认的评估价格确定。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1996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的第三条、第五条;

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条;

1998年8月14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

七、备注

上报省厅审批的,客户自己报批材料。

 

划定矿区范围审批须知

一、许可条件

1、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

2、符合国家、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区专项规划;

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

1、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书或营业执照,5份;

2、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5份;

3、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5份;

4、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和储量部门批文,报告1套,储量部门意见及批文5份;

5、矿区范围图和1/5万矿山地理位置图,各5份;

6、勘查许可证复印件或转让审批文件,各5份;

7、采矿权出让合同,5份;

8、分局调查意见1份;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办事程序

1、申请;

2、窗口受理转办;

3、矿管科审查并提交会审;

4、会审通过后将矿区范围批复或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材料退窗口。

四、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1996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的第三条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241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1998年8月14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十三条。

七、备注

上报省厅审批的,客户自己报批材料。

 

土地复垦实施方案审批

及复垦验收须知

一、许可条件

1、市级项目不少于50亩,地块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10亩,片块不超过5片。省级项目750~3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180亩,片块不超过8片。国家级项目丘陵山区900~6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3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山区3000~15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9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

2、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60%;

3、项目规划建设期:市级项目1年,省级项目1~2年,国家级项目1~3年。

二、申报材料

1、国土资源分局、区财政局的立项请示;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估论证意见;

3、项目区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项目区分类图斑号、面积汇总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资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

三、办事程序

1、分局申请;

2、窗口受理转办;

3、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审查;

4、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复后退窗口或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承诺时限

审查论证通过后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1998年8月14日《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审批须知

一、许可条件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2、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4、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用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

1、用地申请(附具身份证、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

2、村委会、乡镇意见;

3、规划部门意见;

4、勘测定界图、平面布置图;

5、占用农用地的,附局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填制农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

6、占用耕地的附耕地开垦费收据;

7、占用林地的附使用林地许可证。

三、办事程序

1、分局上报;

2、窗口受理转办;

3、利用科审查并提交会审;

4、会审通过后利用科代市政府行文并出具缴款通知单退回窗口;

5、窗口通知缴齐相关费用、完善材料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1999年8月22 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修订发布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五条;(国土资发[2004]2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七、备注

1、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2、在宅基地审批过程中,乡(镇)国土资源所要做到“三到场”。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3、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缴纳耕地开垦费: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

 

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审批须知

一、许可条件

企业破产、兼并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

二、申报材料

1、用地申请;

2、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

5、环保、消防等材料;

6、勘测定界图、平面布置图、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所有权证书;

7、单位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原土地证书及原建设用地审批材料;

9、土地使用权转移合同;

10、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办事程序

1、用地单位申请或分局上报;

2、窗口受理转办;

3、利用科审查并提交会审;

4、会审通过后利用科代市政府行文并出具缴款通知单退回窗口;

5、窗口通知缴齐相关费用、完善材料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1998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1999年8月22 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修订发布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须知

一、许可条件

1、乡镇集体使用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

2、村集体或村民使用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符合国家及省制定的集约用地控制标准。

二、申报材料

1、用地申请;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6、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局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环保、消防、林业、地质灾害、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等材料;

8、勘测定界图、平面布置图、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所有权证书;

9、用地计划安排意见;

10、使用存量土地的,需要村集体的收回申请、收回协议及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11、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办事程序

1、用地单位申请或分局上报;

2、窗口受理转办;

3、利用科审查并提交会审;

4、会审通过后利用科代市政府行文并出具缴款通知单退回窗口;

5、窗口通知缴齐相关费用、完善材料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1998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四十三条;

1999年8月22 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修订发布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条。

七、备注

1、耕地占用税5.3元/平方米(财政部门收取);

2、耕地开垦费: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的审批须知

一、许可条件

需国家控股的大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及公司制、股份合作制 、转让企业经营权、授权企业或机构。

二、申报材料

1、用地申请;

2、评估报告及土地评估备案材料;

3、勘测定界图、平面布置图;

4、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5、单位资质(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企业改制批复文件;

7、已批准的企业改制资产处置方案;

8、应交费用收据;

9、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办事程序

1、用地单位申请或分局上报;

2、窗口受理转办;

3、利用科审查并提交会审;

4、会审通过后签定出让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缴齐相关费用;

5、报政府批准或上报上级机关批准。

四、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2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1999年8月22 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修订发布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七、备注

1、出让金:执行企业改制的政策;

2、契税:交易额的3%(财政部门收取)。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等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审批须知

一、许可条件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滩等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申报材料

1、国土资源分局、区财政局的立项请示;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评估论证意见;

3、项目区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项目区分类图斑号、面积汇总表;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资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

三、办事程序

1、分局上报;

2、窗口受理转办;

3、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初审;

4、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或省国土资源厅。

四、承诺时限

审查论证通过后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1998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2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1999年8月22 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修订发布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赁审批须知

一、许可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

2、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或协议出让条件;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符合国家及省制定的集约用地控制标准。

二、申报材料

1、用地申请;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6、评估报告及土地评估备案材料(出让);

7、勘测定界图、平面布置图;

8、省政府批次批复文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

9、建设者用地申请表和供地方案;

10、原国有土地使用证、收回土地使用权申请、收回协议;

11、环保、消防、林业、地质灾害、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等材料;

12、法院裁定的附法院裁定书及法院送达回证复印件;

13、属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提供土地违法案件处理结果;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及应交费用收据。

三、办事程序

1、用地单位申请或分局上报;

2、窗口受理转办;

3、利用科审查并提交会审;

4、会审通过后利用科代市政府行文并出具缴款通知单退回窗口;

5、窗口通知缴齐相关费用、完善材料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承诺时限

20 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1998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1999年8月22 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修订发布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六条;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七、备注

1、出让金或租金:新增建设用地不低于评估地价的25%;存量建设用地不低于评估地价的40%;

2、契税:交易额的3%(财政部门收取);

3、耕地开垦费: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核及建设项目占用地质遗迹、地质

公园同意须知

一、许可条件

采矿权申请人在申请采矿权或采矿权人申请改扩建前聘请有资质单位编写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二、申报材料

提交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三、办事程序

1、单位申请;

2、窗口受理转办;

3、储量科组织有关专家审查;

4、出具审核意见后退回窗口。

四、承诺时限

专家审查通过后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修改的《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十八条。

七、备注

 建设项目占用地质遗迹、地质公园由批准地质遗迹、地质公园原批准机关同意。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须知

一、许可条件

1、按法律规定需提供的基础测绘资料;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确需国家基础测绘成果。

二、申报材料

单位申请书。

三、办事程序

1、单位申请;

2、窗口受理转办;

3、申请单位与管理部门签订《使用许可协议》;

4、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后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退回窗口。

四、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2002年8月29日全国 人大 常委会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使用许可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须知

一、许可条件

在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的建设项目。

二、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情况、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补充耕地初步方案;

3、需审批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大型项目)。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占地位置图(大型项目);

5、使用存量土地的附存量土地证明材料(土地证或原批地材料)。

三、办事程序

1、用地单位申请或分局上报;

2、窗口受理转办;

3、规划站初审后提交会审,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特别是占用基本农田的,应编制规划修改方案并组织专家论证;

4、出具预审意见后退回窗口。

四、承诺时限

20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1998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1999年8月22 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修订发布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修订颁布的《建设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七、备注

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单位应了解项目选址是否压覆重要矿床或在地质灾害区域范围内。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查须知

一、许可条件

采矿权人开采活动结束的前一年,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的申请并聘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闭坑地质报告。

二、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承诺书;

3、闭坑报告。

三、办事程序

1、单位申请;

2、窗口受理转办;

3、储量科组织有关专家审查;

4、出具审查意见后退回窗口。

四、承诺时限

专家审查通过后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1994年3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使用已批准的国有

土地改变用途须知

一、许可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

2、土地使用权人没有发生变化;

3、改变后的用途须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或协议出让条件。

二、申报材料

1、用地申请;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3、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4、城市规划部门意见;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

6、原土地证书、勘测定界图、平面布置图;

7、评估报告及备案表;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事程序

1、用地单位申请或分局上报;

2、窗口受理转办;

3、利用科审查并提交会审;

4、会审通过后利用科代市政府行文并出具缴款通知单退回窗口;

5、窗口通知缴齐相关费用、完善材料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1998年 8月29日全国 人大 常委会修订发布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七、备注

1、出让金或租金:不低于评估地价的40%;原出让或租赁用地补交出让金或租金差价。

2、契税:交易额的3%(财政部门收取)。

 

 

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和工程竣工验收须知

一、许可条件

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项目。

二、申报材料

申报地质灾害治理方案和竣工情况的报告。

三、办事程序

1、单位申请;

2、窗口受理转办;

3、储量科组织有关专家审查;

4、出具验收意见后退回窗口。

四、承诺时限

专家审查通过后1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七、备注

其它地质灾害项目,项目责任人组织验收,国土资源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审查。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

需要临时用地批准须知

一、许可条件

1、确实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2、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须有城市规划部门意见;

3、与土地权利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4、缴清相关的土地补偿费及其他费用。

二、申报材料

1、临时用地申请;

2、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3、城市规划区内须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4、单位资质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与土地权利人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及补偿费单据;

6、图件材料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办事程序

1、用地单位申请或分局上报;

2、窗口受理转办;

3、利用科审查并提交会审;

4、会审通过后利用科代局行文并出具缴款通知单退回窗口;

5、窗口通知缴齐相关费用、完善材料。

四、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生产建设临时用地管理费,按同类征地管理费的50%收取。

六、许可依据

1998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1999年8月22 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修订发布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八条;

1993年8月16日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