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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国税局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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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须知(非行政许可) 一、许可条件 登记资料齐全 二、申报材料 (一)、内资企业报送《税务登记表》时附送以下资料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登记表原件; 2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4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7业主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8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分支机构报送《税务登记表》时附送以下资料及复印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3已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4 已被批准的合同书(外国独资企业除外); 5房产证明; 6总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提供的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 7国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个体工商户报送《税务登记表》时附送以下资料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2经营者居民身份证; 3业主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5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四)、其它单位和个人报送税务登记表时附送以下资料及复印件 1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员名单;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6银行帐号证明; 7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8委托代理协议书; 9国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五)、外国企业报送《税务登记表》时附送以下资料及复印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六)、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报送《税务登记表》时附送以下资料及复印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3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6总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8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 9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发放。 四、承诺时限 即办 五、收费标准 (一)、内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其他单位和个人40元/套,增发副本每个加收5.00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50元/套,增发副本每个加收5元。 六、许可依据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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