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国税局服务指南

 
 

税务登记须知(非行政许可)

一、许可条件

登记资料齐全

二、申报材料

(一)、内资企业报送《税务登记表》时附送以下资料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登记表原件;

2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4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成员名单;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6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7业主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8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企业分支机构报送《税务登记表》时附送以下资料及复印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3已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4 已被批准的合同书(外国独资企业除外);

5房产证明;

6总机构所在地国税机关提供的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证明;

7国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个体工商户报送《税务登记表》时附送以下资料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2经营者居民身份证;

3业主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4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5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四)、其它单位和个人报送税务登记表时附送以下资料及复印件

1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员名单;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6银行帐号证明;

7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8委托代理协议书;

9国税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五)、外国企业报送《税务登记表》时附送以下资料及复印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六)、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报送《税务登记表》时附送以下资料及复印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3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合法证件;

6总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7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8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

9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发放。

四、承诺时限

即办

五、收费标准

 (一)、内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其他单位和个人40元/套,增发副本每个加收5.00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50元/套,增发副本每个加收5元。

六、许可依据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