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服务指南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须知

一、许可条件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申报材料

(一)名称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二)住所(经营场所)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新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三)法定代表人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免职、任职证明中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具体职务;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职务后明确“(法定代表人)”。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领取);审查意见由作出任职决定的出资人单位签署盖章。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四)经济性质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企业资产性质改变的文件;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经济性质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五)经营范围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六)注册资金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国有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集体所有帛企业提交验资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5、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注册资金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七)经营期限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出资人变更营业期限的文件;4、企业章程修正案;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申请营业期限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八)分支机构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企业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国有企业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提交验资报告;4、企业法人任命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撤销分支机构提交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设立、撤销分支机构向企业机关申请办理核转手续适用本规范。企业申请设立、撤销分支机构,经企业登记机关核转至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分支机构登记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该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企业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三、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四、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企业法人增加注册资金的变更登记,增加部分按0.8‰、0.4‰收费,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按100元收费。

六、许可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须知

一、许可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财产,并能够以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核算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材料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

(二)《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四)企业法人章程(加盖出资人印章);

(五)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出资人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六)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家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八)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九)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的企业法人,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自然人)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三、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四、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按照注册资金的0.8‰收费(最低额为50元),注册资金超过1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费,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费。

六、许可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等。

1992〕价费字414号文件及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

 

分公司注销须知

一、许可条件

公司撤销分公司的,应当自撤销决定作了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申报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二)《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三)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分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于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三、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四、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

1992〕价费字414号、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

 

分公司变更须知

一、许可条件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申报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二)《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四)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公司名称变更证明;

(五)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六)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个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七)分公司变更公司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八)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分公司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三、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四、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100元收取

六、许可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分公司登记须知

一、许可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五)、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二、申报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二)《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四)公司章程;

(五)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六)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七)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八)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的分公司适用此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与原件一致。

三、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四、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设立登记费按300元收取。

六、许可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注销须知

一、许可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公司因分并、分立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申报材料

(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二)、《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三)、提交股东会决定公司注销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的决定。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的文件。

(四)、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

提交股东会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法院宣告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五)、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提交股东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八)、出示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三次清算公告。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三、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四、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8年1月7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3号《公司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须知

一、许可条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等,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申报材料

(一)名称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5、公司章程修正案;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二)住所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董事签字。4、公司章程修正案: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6、新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住所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三)法定代表人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国有独资公司提交投资人的指定文件。4、《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领取);审查意见由作出决定的单位签署;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会或董事会等盖章或签字国有独资公司由投资人盖章。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涉及公司董事调整的应按《公司董中、监事、经理备案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备案材料,相同项目材料可以合并;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四)经营范围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事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董事签字确认。4、增加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5、公司章程修正案;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国家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五)注册资本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发起人认购以外增加的注册资本的增资方式,修改章程相关条款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发起人盖章或董事签字。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投资人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批准文件。4、公司章程修正案;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由投资人盖章。5、验资报告;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7、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刊刊登的减资公告(三次)和载明清算结果及债权债务处理方案的股东会决议;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司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六)股东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原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标的、数额,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力的行使情况等,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出资人提交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构、部门转让出资的文件。4、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5、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提交新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新的股东会成立,修改公司章程,决定是否调整经营管理机构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6、章程修正案;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签字(自然人股东);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7、新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或者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变更后的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如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械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变更后的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如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或发起人股受让人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应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发起人变更或者股份转让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由于股东或发起人的变更而使公司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按有关变更登记的规定提交相应的文件。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改变姓名或者名称;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根据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者姓名的变更相应地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根据出资人名称的变更相应地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由董事签字。4、公司章程修正案;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5、股东或者发起人变更名称或者姓名的有关证明文件;证明文件由企业登记机关出具。6、变更后的股东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本复印件。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名称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八)类型;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按照拟变更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的文件;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适用于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九)营业期限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权限;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董事会决议,内容包括:决议事项、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由董事签字。4、公司章程修正案;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由投资人盖章。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期限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6、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营业期限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三、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四、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增加部分按0.8‰、0.4‰、收费;其他事项的变更登记按100元收取。

六、许可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1992〕价费字010号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登记须知

一、许可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3、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申报材料

(一)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二)《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三)公司章程;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四)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五)验资报告;(六)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七)经理的任职文件;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董事签字。(八)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议或董事会决议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九)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十)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十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十三)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十四)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外商提交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股东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三、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最低额为50元);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六、许可依据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1992年8月1日〔1992〕价费字414号)、《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10月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须知

一、许可条件

1、符合法定人数。

2、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二、申报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申请人授权委托意见》;

3、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代办人或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

三、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四、承诺时限

即办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营业单位注销须知

一、许可条件

营业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二、申报材料

(一)《营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出资人盖章);

(二)《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三)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四)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营业单位的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三、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四、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营业单位变更须知

一、许可条件

营业单位改变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营范围,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二、申报材料

(一)《营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出资人盖章);(二)《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批准文件;(四)变更营业单位的营业场所,提交新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五)变更营业单位负责人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营业单位原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六)变更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提交出资人出具的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七)营业单位,因隶属的法人单位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营业单位名称的,提交所隶属的法人单位名称变更证明;企业法人的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八)变更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九)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营业单位的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三、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四、承诺时限

自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起3个工作日内核照。

五、收费标准

每户按100元收费

六、许可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92〕价费字414号文件。

 

营业单位登记须知

一、许可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二、申报材料

(一)《营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出资人盖章);

(二)《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出资人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批准文件;

(四)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资金数额的证明;

(五)企业出具的营业单位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六)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七)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八)营业单位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注: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设立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申请开业登记本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出资人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三、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四、承诺时限

自作出准予设立登记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发照。

五、收费标准

每户按300元收费。

六、许可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92〕价费字414号文件、计价格〔1999〕1707号文件。

 

烟草广告审批须知

一、许可条件

从事烟草制品生产者或烟草经营者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场所发布的烟草广告。

二、申报材料

1、烟草制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单位营业执照;

2、烟草广告样稿;

3、广告合同;

4、场地使用协议;

5、城建行政部门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烟草广告审批表;

7、办理登记手续的委托代理协议书。

三、办事程序

地市级工商局初审,省工商局批准。

四、承诺时限

即办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局令第69号《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须知

一、许可条件

1、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2、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

3、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4、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

5、国家允许从事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二、申报材料

1、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从事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应提交对外经济贸易部的批准文件;承包海洋石油工程的,应提交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的同意函;承包陆上石油工程的,应提交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的同意函;外国银行设立分行的,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承包房屋、土木工程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应提交建设部颁发的《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应提交该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按其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属行业,分别提交相应的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不适用此项)。

(四)外国企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

(五)外国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

(六)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中国项目负责人的授权书、简历及身份证明。

(七)其它有关文件。

三、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按注册资本的0.8‰缴纳(最低为50元);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六、许可依据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决定》(1992年8月1日〔1992〕价费字414号)、《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10月20日计价格〔1999〕1707号)。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登记须知

一、许可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全。

二、申报材料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表(原件);

2、名称核准通知函;

3、合同、章程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原件);

4、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原件);

5、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6、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7、董事会成员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8、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按注册资本的0.8‰缴纳(最低为50元);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六、许可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决定》(1992年8月1日〔1992〕价费字414号)、《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10月20日计价格〔1999〕1707号)。

 

 

 

外资企业登记须知 

一、许可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全。

二、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原件);

2、名称核准通知书;

3、章程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原件);

4、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5、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6、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7、设董事会的,提交董事会成员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按注册资本的0.8‰缴纳(最低为50元);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六、许可依据

《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登记实施细则》;

《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决定》(1992年8月1日〔1992〕价费字414号)、《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10月20日计价格〔1999〕1707号)。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须知

一、许可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7、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齐全。

二、申报材料

1、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表(原件);

2、名称核准通知函;

3、合同、章程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原件);

4、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原件);

5、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6、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7、董事会成员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8、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办事程序

受理—审查—核准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按注册资本的0.8‰缴纳(最低为50元);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六、许可依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决定》(1992年8月1日〔1992〕价费字414号)、《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1999年10月20日计价格〔1999〕1707号)。

 

户外广告登记须知

一、许可条件

1、符合户外广告登记管辖权的规定。

2、符合《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

二、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广告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3、广告合同。

4、场地使用协议。

5、城建行政部门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广告样件。

7、载明商品(服务)名称、发布形式、时间、地点、数量的申请报告。

8、办理登记手续的委托代理协议书。

三、办事程序

受理、核准。

四、承诺时限

即办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局令第86号《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

 

广告经营许可须知

一、许可条件

依法从事广告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事业单位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单位。

二、申报材料

1、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广告经营单位登记表。

3、广告媒介证明。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经营的媒介应提交批准文件。

4、各项制度(广告审查制度、广告登记制度、广告合同制度、广告存档制度、广告管理规章制度)。

5、广告经营设备清单、经营场所证明。

6、广告经营机构负责人及广告审查员证明文件。

7、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三、办事程序

1、实地考察意见书。

2、中心窗口受理核发《广告经营许可证》。

四、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下的按0.8‰,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4‰收取;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省辖市级广告经营单位100元/户,县级广告经营单位50元/户。

六、许可依据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第16号令。

 

商品会登记须知

一、许可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具有与展销会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3、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二、申报材料

1、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2、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

3、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

4、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

5、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三、办事程序

受理—审核—发证

四、承诺时限

即办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1993年7月16日国家工商局令第13号《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六、十五条。

1997年10月31日国家工商局令第77号《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企业动产抵押登记须知

一、许可条件

抵押登记确定抵押物登记范围:

1、企业的设备。

2、企业的原辅材料。

3、企业的产品或者商品。

4、企业其他依法可以抵押的动产。

二、申报材料

1、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

2、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3、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4、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5、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6、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

7、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