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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财政局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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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须知(非行政许可) 一、许可条件 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和单位原值超过5千元(含5千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报财政部门审批,5千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 二、申报材料 (一)、无偿调出资产处置需提交的资料: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二)、报废资产处置需提交的资料:1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2单位出具的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3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报废证明文件;4城建部门批准的房屋拆除证明文件;5单位领取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三)、报损资产处置需提交的资料:1报损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损失价值清册;2中介机构对报损资产的审计意见书;3对非正常损失责任的处理文件;4单位领取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出售资产处置需提交的资料:1经市财政局备案或核准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报告;2单位领取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五)、改制资产处置需提交的资料:1批准改制文件;2单位改制方案;3经市财政局备案或核准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资产评估报告;4单位领取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三、办事程序 1行政事业单位先向主管部门申请;2主管部门审核;3中介机构评估;4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1995年9月5日国资事发[1995]106号《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条;1995年11月13日国资事发[1995]89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颁发〈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须知(非行政许可) 一、许可条件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财产实行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都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1占有产权登记,适用于已设立和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2撤销产权登记适用于撤销、改制、被合并后终止活动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撤销产权登记手续;3变动产权登记适用于发生分立、合并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发生变化等行为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手续。4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年检一般一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办理完毕。 二、申报材料 1、设立产权登记提交:(1)批准设立文件包括:已设立单位提交编制、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或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新设立单位提交编制、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原件及复印件。(2)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包括:已设立单位提交经中介机构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新设立单位的拨款证明文件及验资报告。(3)已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4)其他资料。 2、撤销产权登记提交:(1)批准撤销文件;(2)撤销单位的审计报告;(3)改制单位的资产评估报告书;(4)资产处置批复;(5)原《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6)其他文件。 3、变动产权登记提交:(1)批准变动文件;(2)分立合并方案;(3)分立、合并基准日的审计报告;(4)原产权登记证;(5)其他文件。 4、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应提交:(1)《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和年度检查表;(2)本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或财政部门核定的财务决算报表;(3)国有资产增减变动证明文件;(4)其他资料。 三、办事程序 1单位携带资料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申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填写有关栏目;2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3到同级国资部门办理审定手续;4国资部门审查合格,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对撤销单位收回产权登记证,对年检合格的单位签署年度检查意见。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鲁财国资[2002]3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人员因公出国用汇须知(非行政许可) 一、许可条件 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因公出国人员。 二、申报材料 1护照复印件; 2出国购汇批件; 3购汇申请表。 三、办事程序 申请人向市财政局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办理。 四、承诺时限 即办。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2000年9月4日济汇发[2000]6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济南分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因公出国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五条。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账户开设须知(非行政许可) 一、许可条件 经审查批准的独立会计核算单位。 二、申报材料 1、 银行账户开设申请表; 2、新设立单位需附带编委批复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事程序 1填写财政部门印制的“银行账户开设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2报财政局审查批准后办理; 3单位账户开设完毕5日内,将“申请表”回执联送达财政部门登记备案,未送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其账户视为无效账户。 四、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1996年7月6日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第五项和莱政办发[2001]68号《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一条。
代理记帐机构设立须知 一、申报材料 1机构的协议和章程;2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简历,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4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5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制度(包括档案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7使用财务软件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山东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软件的名称、模块、功能等。 二、办事程序 1、当事人提出申请;2根据规定进行审查;3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三、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许可依据 2004年11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二十一条鲁财会[2005]23号《山东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及从业资格证核发须知 一、许可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4热爱会计工作。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5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符合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基本条件的,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申报材料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2《会计人员基本情况档案表》;3身份证;4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准考证;5成绩合格单;6珠算证或会计电算化证;7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办事程序 1 申请人向市财政局提交有关申报材料; 2审查合格后颁发从业资格证书。 四、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工本费10元。 六、许可依据 2004年11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六、三十条2005年4月10日鲁财会[2005]21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新旧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鲁财会[2002]32号《关于调整山东省会计管理收费执行标准的通知》。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须知 一、许可条件 1、设立登记的条件: 下列已取得或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授权的投资机构,应按规定申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1)国有企业;(2)国有独资公司;(3)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4)设有国有股权的责任公司;(5)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或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设立的企业;(6)其他形式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 二、申办变动产权登记的条件:(1)企业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的;(2)企业组织形式发生变动的;(3)企业国有资本额发生变动的;(4)企业国有资本出资人发生变动的;(5)其他情形。 三、注销登记的条件:(1)企业解散、被依法撤销或宣布破产;(2)企业转让国有产权改制后不设置国有股权的;(3)企业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终了后90日内,办理工商年检登记之前,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4)其他情形。 二、申报材料 (一)、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提供的资料:(1)由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或出资证明文件;(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3)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4)企业章程;(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6)企业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7)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⑻其他有关资料。 (二)、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应提交的资料:(1)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设立的文件、投资协议、出资证明;(2)企业章程;(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产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5)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6)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7)其他有关资料。 (三)、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企业申办变动产权登记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政府有关部门或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的书面决定及出资证明;(2)修改后的企业章程;(3)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当提交产权登记证副本;(4)本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和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副本;(5)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6)企业发生〈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四款情形且出资人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和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7)企业兼并、转让或减少国有资本的,应当提交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有关债务保全协议;(8)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转让国有产权的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有关文件;(9)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10)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申办注销产权登记应提交的资料:企业申办注销产权登记时应当填写《企业国有资产注销产权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1)政府有关部门、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企业股东大会的批准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书;(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3)企业的财产清查、清算报告或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4)企业有偿转让或整体改制的协议或方案;(5)本企业的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6)受让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7)转让方、受让方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债务保全的协议;(8)经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的资产处置或产权转让收入处置情况说明及相关文件;(9)申办产权登记的申请;(10)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五)、年检材料: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应当按产权登记机关的规定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和填写《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并提交以下资料:(1)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或财政部门核定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2)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4)申办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的申请;(5)产权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办事程序 1按规定填写产权登记表;2提供有关资料;3出具母公司的审核意见;4市财政局审查合格后办理登记。5按照财政部财企[2000]905号文件规定,除军工企业、国家物资、粮食及副食品储备企业、劳教企业的财务报告由主管财政机关批复外,其他企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计。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1996年1月25日国务院令第192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2000年4月6日财管字[2000]116号《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耕地占用税减免须知 一、许可条件 1、部队军事设施用地; 2、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 3、炸药库用地; 4、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 5、农村革命烈士家属、革命残废军人、鳏寡孤独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免照顾。 二、申报材料 1、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2、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文件; 3、项目建设规划图; 4、法人登记或营业执照; 5、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事程序 1、申请人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30日内向财政机关提出减免申报。2、申请人如实填报减免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3、审查批准或上报。 四、承诺时限 即办,需上级部门批准的3个工作日完成上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发[1987]27号)。
契税减免须知 一、许可条件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二、申报材料 1、购买房屋或承受土地的立项批文、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购买存量房或承受土地需提供原产权证、契税完税证及价格评估报告复印件; 3、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4、城镇职工首次购买公有住房需提供房改部门批准的证明资料; 5、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办事程序 1、申请人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财政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填写申报表; 3、财政部门审查批准或上报。 四、承诺时限 即办,需上级部门批准的3个工作日完成上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224号)。
市属单位计算机替代手工会计核算许可须知(非行政许可) 一、申报条件 1、使用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其软件必须已通过省财政机关或财政部评审,取得了《会计核算软件用户使用证》;使用非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的,使用单位跨地区或涉及省属单位,以及软件在国外或台湾、香港、澳门开发的,其软件必须通过省财政机关评审;其他必须通过市财政机关评审; 2、配备了相应的计算机硬件设备; 3、会计核算中至少使用账务、报表两个模块; 4、手工、计算机核算跨年度并行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自查并行结果一致; 5、会计基础工作达到规范化标准; 6、上岗人员全部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和《电算化会计从业资格证》; 7、建立健全了统一的电算化会计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二、申报材料 1、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为本单位)的书面申请文件、申请表; 2、根据自检情况填写的《山东省计算机替代手工会计核算考核打分表》及自检情况说明; 3、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副本及复印件; 4、《非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评测合格证》或《会计核算软件用户使用证》复印件; 5、有关售后服务协议或相关合同; 6、计算机替代手工进行会计核算实施情况及运行情况总结; 7、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验收合格证或批复文件; 8、电算化会计管理制度; 9、电算化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电算化会计从业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10、计算机硬件、环境设施及防灾措施情况; 11、系统维护记录单及复印件; 12、机器生成及手工《上机操作日志》; 13、会计科目编码表; 14、财务数据备份盘。 三、办事程序 1申请单位提出申请; 2、主管部门考核审验合格后,正式行文向市财政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3市财政局组织评审组进行评审并出具《计算机替代手工会计核算评审意见书》; 4市财政局审查批复。 四、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政策依据 2001年5月8日鲁财会[2001]15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计算机替代手工会计核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第八条、第十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无偿划转须知(非行政许可) 一、申报条件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办理无偿划转手续: 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 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 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的无偿划转或置换; 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权关系; 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为。 二、申报材料 1、划转双方办理划转的申请; 2、划转双方企业母公司或主管部门签订的资产划转协议及政府有关批准文件(涉及企业行政隶属关系改变的,需提交经贸委批准文件); 3、被划转企业经中介机构审定的划转基准日财务报告; 4、被划转企业与划入方企业的产权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办事程序 企业集团、重点企业按产权纽带管理的国有资产,在集团内部进行资产划转由集团公司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其他国有资产划转由单位提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政策依据 1999年9月27日财管字[1999]30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第七条。
地方金融企业费用指标须知(非行政许可) 一、申报条件 独立核算的地方金融企业费用指标审批。 二、申报材料 1、当年费用指标计划; 2、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经营利润表; 3、上年度决算和本年度业务发展计划。 三、办事程序 金融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之前向市财政局上报当年费用指标计划,市财政局以金融企业法人为单位统一核定费用指标,统一考核,核定下达费用支出指标。 四、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政策依据 1999年1月18日鲁财商字[1999]2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费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第六条。
市属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制和 备案制须知(非行政许可) 一、申报条件 经市政府及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的全行业企业资产重组、企事业单位改制、对外投资等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二、申报材料 (一)、核准制提供的材料: 1、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转报财政部门予以核准的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软盘); 6、评估后当事人的承诺函。 (二)、备案制提供的资料: 1、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2、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和软盘); 3、其他有关资料。 三、办事程序 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在委托评估机构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进展情况; 2、占有单位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二个月向财政部门提出核准申请; 3、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财政局; 4、备案后,对评估结果需调整的,占有单位应自调整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四、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政策依据 财政部第14号部长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鲁财国资[2002]40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国资[2002]41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部〈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属单位罚没款许可证须知(非行政许可) 一、申报条件 具有行政执罚资格的主体。 二、申报材料 1、有关机关颁发的证明执罚机关身份的文件; 2、有关机关颁发的设立罚(没)款项目和标准的有效文件; 3、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报有关申报材料; 2、审查合格后颁发《罚(没)款许可证》书。 四、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政策依据 1992年6月24日鲁财预字[1992]第64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颁发〈山东省罚(没)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莱芜市财政局
票据准购证领用须知(非行政许可) 一、申报条件 具有收费职能的主体。 二、申报材料 批准收费的文件及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 三、办事程序 申请单位向市财政局提交审报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办理。 四、承诺时限 即办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政策依据 1999年10月1日《山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须知(非行政许可) 一、申报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 二、申报材料 企业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以及经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等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三、办事程序 1企业设立批准证书; 2营业执照; 3经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等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四、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政策依据 1996年5月8日财工字[1996]12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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