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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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莱芜政办字〔2019〕4号
工业区管委会,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落实<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8日
关于贯彻落实《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实施方案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修改的《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禁放规定》)已经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规定我区将于 2019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为认真贯彻落实《禁放规定》,确保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部署要求,充分践行绿色环保发展理念,积极回应民意呼声,着力推进和谐宜居、生态文明现代化城市建设,有效改善生态环境,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指数。
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执行《禁放规定》,全面落实重点时期各项管控措施,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群众遵法守法,有效减少环境污染,消除安全隐患,坚决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爆炸、重大火灾及人员伤亡重特大事故,实现重点管控时期禁放区域烟花爆竹“零响声”,全力确保城市公共安全。
三、工作原则
《禁放规定》的贯彻落实应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镇(街道)为主,齐抓共管”的原则进行,各镇(街道)、各部门均要在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分工,加强相互协作配合,扎实有效的推进各项禁放措施落实。
四、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 月 20 日-3 月 31 日)。成立莱芜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事机构,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起草制定《关于贯彻落实<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实施方案》,划定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通过征求意见、向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和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批准同意后发布实施。
(二)宣传发动(4 月 1 日-4 月 30 日)。组织召开全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动员部署会,安排部署相关工作。按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发动工作方案和烟花爆竹经营业户退出工作方案的要求,组织宣传发动,并妥善有序地做好烟花爆竹经营业户的退出工作,确保不引发其他社会问题。
(三)部署实施(5 月 1 日起长期坚持)。各镇(街道)、区直各相关部门按照辖区和行业全面部署开展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继续强化宣传,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取得实效。
五、重点任务
(一)加强源头整治,切实堵塞非法渠道
1.开展集中清理整治。从 5 月 1 日起,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整治行动,对所有集贸市场、小商品批发市场、婚庆公司、鲜花店及其他个体工商户开展拉网式清理检查,督促限期上交违规烟花爆竹;要对货车、面包车、三轮车占道流动兜售,路边出摊设点违规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清理整治;集中梳理一批违规销售、燃放活动突出的重点地区和部位,加大对门面房、出租房、闲置房以及城郊结合偏僻区域的排查力度,依法捣毁私自存储窝点,收缴非法烟花爆竹,从源头上减少非法烟花爆竹流入市场。
2.加强交通路口管控。公安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安检查站、治安卡口的作用,结合日常查控,加大对进入禁放区域可疑车辆的盘查力度。城乡交通运输、交警部门要加大出入我区收费站点运输车辆的巡查管控力度,配合公安部门严查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3.落实禁放区域外围监管。应急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引导非禁放区域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严格控制投放到市场上的烟花爆竹数量以及销售网点数量,原则上以消耗现有库存为主,督促经营单位禁止将烟花爆竹销往禁放区域。
4.严格划定禁放区域。除主城区外,其他镇(街道)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禁放范围。对《禁放规定》列举的禁放区域以外场所、区域,如需增列为禁放区域的,各镇(街道)须于每年春节前2个月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各镇(街道)对划定的禁放区域范围要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二)加强宣传发动,全面营造禁放氛围
1.集中开展统一宣传。组织开展“禁放宣传周”活动,活动期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详细方案,明确宣传形式、主题内容和任务目标,全方位开展禁放宣传活动。各镇(街道)要确保每个社区、广场、商业区都有1条横幅、1个宣传点、1支宣传队。要组织新闻媒体同步跟进,电视、广播、报刊、网站共同响应、共同发力,切实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要以“禁放宣传周”为起点,全面铺开宣传报道工作,持续性、滚动式实施宣传报道,形成禁放宣传高峰。
2.抓好社会面宣传。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发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承诺书,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带头遵守禁放规定,自觉劝阻并制止烟花爆竹违规燃放行为。各镇(街道)、村(社区)要充分动员干部职工、物业保安、禁放工作志愿者开展宣传活动,鼓励采用悬挂横幅、设置宣传点、电子屏播放、张贴《通告》、发放一封信(告知书)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视、广播、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对禁放工作进行跟踪报道,并加大违法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商场、公司、沿街店面利用户外 LED 显示屏等进行宣传告知。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协调电信、移动、联通公司适时向手机用户发布烟花爆竹禁放短信,不断扩大社会知悉面。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新兴网络媒介进行宣传告知。
3.强化部门重点宣传。区教育和体育部门要向中小学生发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告家长书,并通过中小学生向家长宣传《禁放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在登记注册大厅张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告知书。工商联负责向会员单位发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告知书,并对工商户开展禁放宣传。应急管理部门要向烟花爆竹零售商店发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提示,引导业主支持配合禁放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发动物业管理公司在各居民小区开展禁放宣传;要向建筑工地施工单位发放工程建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告知书,严禁开工庆典燃放烟花爆竹。民政部门要向新婚夫妇发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告知书,并向其开展禁放宣传。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发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承诺书,教育引导干部职工带头遵守《禁放规定》,自觉劝阻并制止烟花爆竹违规燃放行为。
(三)加强区域管控,坚决挤压燃放时空
1.强化主体责任。各镇(街道)、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是禁放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强化责任担当,全面抓好本辖区禁放管控任务部署实施,着力构建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禁放管控网络。要制定周密详实的工作方案,分片划区、包干到人,实行网格化管控,切实将任务分解到个人,将管控范围延伸至每条街巷、每个社区、每户商家店面、每家企业单位,确保实现全覆盖、无死角。 2.广泛组织动员。各镇(街道)要积极动员物业保安人员、治安积极分子、在校大学生和商家业主参与禁放管控工作,确保每条街巷、每片商业区、每条交通干道都有管控人员。各部门(单位)要积极动员干部职工参与禁放管控工作,组织干部职工到社区参加“禁放志愿者”活动。公安机关要发挥主力军作用,加强社区巡查和路面巡防,及时劝阻烟花爆竹违规燃放行为,并依法进行教育处罚。
3.落实分级管控。根据不同时段要求,实行三级禁放管控措施。农历七月十五、小年、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全天实行一级禁放管控措施,镇(街道)、村(社区)要动员全体干部职工、禁放志愿者,公安部门要出动二分之一以上警力参与管控行动,管控力量要分布到每条街巷、每片商业区、每个公园广场,实行定人、定岗、定时巡查,及时发现并阻止违规燃放行为。农历小年(腊月二十三)至元宵节(正月十五)期间,除实施一级禁放管控措施的日期外,其他日期实行二级禁放管控措施。镇(街道)、村(社区)要动员全体党员干部、禁放志愿者,公安干警不少于三分之一参与管控行动,要在每个社区、广场、商业区部署管控人员,及时规劝阻止违规燃放行为。元旦、国庆等其他节日期间实行三级禁放管控措施。镇(街道)、村(社区)要组织治安积极分子、禁放志愿者加大社区、街巷、广场公园的巡查力度,发现违规燃放行为要主动进行劝阻。
(四)加强执法查处,强力震慑违法行为
1.明确查处责任。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要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规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规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2.严格依法查处。对查获的违规销售、储存、运输(携带)以及违规燃放行为,各执法部门要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禁放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对违规燃放且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法查证并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予以曝光。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烟花爆竹违法违规线索,对经查证属实的举报线索,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照《济南市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执行。
3.加强指导培训。各级执法部门要制定查处非法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执法的指导意见。同时积极开展专题执法培训,组织执法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使基层执法人员迅速掌握执法流程,减少执法纠纷,确保执法行为规范严谨、公正文明。
六、职责分工
区委宣传部:负责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工作,指导协调区直相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组织各类宣传媒介对禁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利用多种渠道宣传《禁放规定》,并协调各宣传媒介在重点时期播放禁放宣传内容;负责倡导市民自觉遵守禁放规定,文明过节,组织志愿者做好禁放宣传、违规劝导工作。
区工商联:负责向会员单位发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告知书,并对工商户开展禁放宣传。
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对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宣传教育。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做好商贸流通领域内烟花爆竹经营业户的监督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督导开展婚姻登记、殡葬服务时告知《禁放规定》要求,督促婚庆、殡葬行业单位告知服务对象遵守《禁放规定》。
区司法局:负责对相关部门制定的查处执法指导意见等进行合法性审查;结合普法教育,开展相关地方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引导市民自觉遵守禁止燃放规定。
区财政局:负责烟花爆竹禁放工作所需经费保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退出烟花爆竹经营的从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落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退出经营后的有关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物业公司做好禁放宣传、违规燃放劝阻工作;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建筑企业和在建房屋建筑工程遵守《禁放规定》的宣传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协调主次干道沿街店铺利用户外 LED 显示屏等进行宣传告知;负责在日常巡查中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劝阻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区城乡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在公共交通工具、交通站点、交通枢纽投放禁放公益广告。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做好文物保护单位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的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协助相关部门督导旅游星级饭店加强禁放宣传管理。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行业内单位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伤亡情况。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查处未经许可的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对销售网点合理设点布局,协调处置禁放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剩余烟花爆竹。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向工商业户宣传《禁放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对集贸市场开展检查。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向新办登记等行政许可法事项的企业、工商户宣传禁放规定,告知新开业企业、商户开业不得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区供销联社: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系统内烟花爆竹经营业户退出烟花爆竹经营行业。
区公安分局:负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络与协调,统筹做好全区烟花爆竹禁放等日常工作;加强街面巡查,及时依法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莱芜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现状及变化趋势,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
交警一大队、交警城区大队:负责加强路面巡查,及时依法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各镇(街道):负责做好本辖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的禁放宣传、违规燃放劝阻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将其作为维护城市公共安全、构建城市公共安全防控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成立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全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功能区、各镇(街道)和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本单位具体工作方案,建立相应组织协调机制,确保宣传、管控、查处、整治等各项禁放措施落实到位。
(二)落实资金保障。区、镇(街道)两级财政负责做好禁放工作的资金保障。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制定批发经营单位的退出、举报奖励等政策标准。区、镇(街道)应购置部分生活日用品、纪念品等物品,在社区、村(居)委会、小区物业办公点、大型超市等处合理设置烟花爆竹置换点,方便市民置换烟花爆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做好预算方案,确保社会力量召集、宣传品制作、举报奖励等各项资金落到实处。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长效检查督导机制,围绕春节等重要节点开展督导检查,积极推动各项禁放措施有效落实。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区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负责组成联合督导检查组,对各地禁放工作组织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功能区、各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督导检查组,加强对本地区禁放工作的专项检查。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推进工作不力、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跟踪调度。各功能区、各镇(街道)、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定期向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并及时总结、报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典型案例。注重收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主动对接新闻媒体做好推广宣传,并及时向区委、区人大、区政府报送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