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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自然资源局2026年4月行政执法结果公示(7天内实时更新)
11371202004317988F/2026-6728914
区自然资源局
2026-04-30

济南市莱芜区自然资源局2026年4月行政执法结果公示(7天内实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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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行政执法机关日期
1莱芜自然资罚字(2026)第012号济南鲁中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济南鲁中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24年9月占用莱芜区苗山镇北文字村2433平方米土地建设北文字水厂及附属水井房,现已建成使用。所占地类为旱地(34平方米)、田坎(9平方米)、乔木林地(2380平方米)和其他草地(10平方米)。所占位置2011平方米(乔木林地2011平方米)符合《济南市莱芜区苗山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及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422平方米(乔木林地369平方米,其他草地10平方米、旱地34平方米、田坎9平方米)不符合《济南市莱芜区苗山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及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无相关土地审批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及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以下”的规定和《济南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矿产类)》(2023版)序号1“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非法占用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非法占用耕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0元。”的规定。莱芜区自然资源局2026.4.9
2莱芜自然资罚字(2026)第013号济南鲁中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济南市鲁中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24年9月占用济南市莱芜区和庄镇西平洲村、峨峪村土地建设峨峪水厂及附属水井房、泵站房,现已建成使用。项目占地面积共计2708平方米,其中峨峪水厂占地面积2635平方米,被占地单位为济南市莱芜区和庄镇西平洲村;附属水井房、泵站房占地面积73平方米,被占地单位为济南市莱芜区和庄镇峨峪村。所占地类为其他林地(2635平方米)、乔木林地(42平方米)、旱地(25平方米)、田坎(6平方米)。所占位置2635平方米(其他林地:2635平方米)符合《济南市莱芜区和庄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及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73平方米(乔木林地:42平方米,旱地:25平方米,田坎:6平方米)不符合《济南市莱芜区和庄镇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及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无相关土地审批手续。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及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以下”的规定和《济南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矿产类)》(2023版)序号1“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非法占用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00元;非法占用耕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0元。”的规定。莱芜区自然资源局2026.4.9
3莱芜自然资罚字(2026)第016号刘鹏行政处罚刘鹏未取得采矿许可证于2026年3月31日在济南市莱芜区雪野街道办事处上游村开采建筑用砂(山砂)。挖方量共计51.76立方米,填方量0.53立方米,外运51.23立方米,未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第一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法分别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属无证采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直接用于违法开采的工具、设备以及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并处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采出矿产品或者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市场价值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莱芜区自然资源局2026.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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