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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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1.执法主体名称:
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执法机构设置:
投资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科、食药卫健项目审批服务科、商事项目审批服务科、社会事务项目审批服务科
3.办公地址:
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
4.联系方式:
0531-76126898
二、执法职责、权限
(一)根据“谁许可、谁撤销”的原则,我局依据职权可以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具体实施由局相应业务科室承办,但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须经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三、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4.《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
5.《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
6.《山东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
四、执法程序
(一)启动立案。根据当事人投诉举报、部门移送、上级交办和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属于我局承办的,由承办科室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依职权启动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程序,立案处理;不属于我局承办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办案期限原则上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办结,案情复杂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当事人。
(二)审查核实。经有关部门调查后建议撤销行政许可的移送案件,或我局自行审查核实、联合主管部门审查核实的案件,由局领导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承办案件,并根据核实需要分别函询有关部门意见。工作人员需回避的,实行回避制度。审查核查终结后,承办科室出具《审查核查终结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审查核查经过及结果、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及法律依据等,并报经分管负责人签字同意。
(三)法制审核。承办科室将拟作出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证据、法律依据及相关文书等材料,提交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进行法制审核并作出相应书面意见或建议,形成《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小组集体讨论记录》,由工作小组办公室在《撤销行政许可审批表》上填写工作小组法制审核意见或建议。
(四)听证告知。对经工作小组法制审核拟作出准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承办科室应在工作小组法制审核通过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书面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利。送达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当事人仅申请进行陈述、申辩的,承办科室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承办科室应当采纳。
(五)听证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四节规定的程序执行。
(六)作出决定。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或依法进行听证程序后,符合撤销行政许可条件的,经分管负责人签批《撤销行政许可审批表》后,由承办科室出具《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送达当事人,同时送达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送达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决定撤销的行政许可,由承办科室按程序在官方网站平台公布《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告》;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信息应与监管部门实时共享或及时抄送监管部门。
(七)归档。承办科室应将办理资料、文书等整理归档,存入登记档案。
五、监督途径
1.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莱芜区人民政府
部门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建设大厦3楼
办公时间: 8:30—12:00 14:00—18:00(节假日除外)
电话: 0531-76120900
2.行政诉讼:
管辖机关:莱芜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电话:0531-76211036)、钢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电话:0531-76880283)、历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电话:0531-89939110)、章丘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府前大道929号,电话:0531-85833696)、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电话:0531-8887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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