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茶业口镇卫生院病例复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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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医院应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二、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填写病历复印申请单,并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
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7、以上证明材料由医务科进行审核,并留存申请人或申请机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三、病历复印的内容: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等申请复印病历,只能复印病历的客观部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主观部分不能复印,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四、病历复印的具体程序:
1、申请。患者或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出示身份证明,由经治大夫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病案室及医务科,经同意后方可复印。
2、缴费。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 18 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复印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每张0.2元。
3、复印。院内医务人员按时完成病历,及时交病案室管理。申请人持病历复印申请单经医务科审核通过后,到病案室查询病历进行复印,并在有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
4、核实、盖章。病历复印完毕后,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应当提交医务科,医务科对复印材料进行审核并加盖证明章,除了在病历的首页盖 1 枚完整的章之外,还应该在所有病历的边缘盖上骑缝章(诊断证明专用章),以保证复印资料的完整。
五、复印病历,医务科、病案室均需登记备案。
六、医生、医务科及病案室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拖延时间或拒绝患方提出复印病历的要求。
七、病历复印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1:00
下午 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附:病历复印申请表
患者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住院号 | 入院日期 | 出院日期 | |||
申请人签字 | 申请人与患者关系 |
申请日期 | |||
科室意见:
经治医师签名: 审批时间: | 医务科意见:
负责人签名: 审批时间: | ||||
复印承办人签字: |
复印时间: 年 月 日 |
病历复印申请表
备注:依据《侵权责任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下:
1、患者有权复印的病历资料有: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验
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记录、
病理资料、护理记录。
2、复印申请人需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
(1)患者本人申请复印的,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若申请人不是患者本人(亲属/代理人),需要提供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3)患者死亡的,申请人为近亲属的需提供死亡证明书、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授权委托书。
(4)保险机构申请复印的,需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证明材料。
3、患者复印病历需交纳相应的工本费,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 18 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复印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每张0.2元。
4、导引路线:
1.医院门诊楼四楼病案室
2.医院门诊楼三楼医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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