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和旅游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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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1. 执法主体名称: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和旅游局
2. 执法机构设置: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 办公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1号
4. 联系方式:0531-76110432
二、执法职责、权限
贯彻执行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1.依法查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的违法行为,查处演出、艺术品经营及进出口、文物经营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依法查处图书、报纸、期刊、内部资料、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违法违规行为;
3.依法查处印刷、复制、出版物发行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4.依法查处广播电影电视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除制作、播出、传输等机构外的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从事广播、电影、电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查处电影放映单位的违法行为,查处安装和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中的违法行为,查处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和走私放映盗版影片等违法活动;
5.查处著作权侵权行为,组织协调查处侵权盗版案件,宣传、普及版权法律法规知识;
6.查处网络文化、网络视听、网络出版等方面的违法经营活动;
7.配合查处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行为;
8.承担“扫黄打非”有关工作任务;
9.依法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执法依据
1.文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2.文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长城保护条例》、《博物馆条例》、《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3.新闻出版:《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4.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5.广播电视电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6.旅游:《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游安全管理办法》等。
7.其他:《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四、执法程序
五、监督途径
1.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莱芜区人民政府
部门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建设大厦3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8:00(节假日除外)
电话:0531-76120900
2.行政诉讼:
管辖机关:莱芜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电话:0531-76211036)、钢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电话:0531-76880283)、历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电话:0531-89939110)、章丘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府前大道929号,电话:0531-85833696)、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电话:0531-8887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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