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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投资促进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等)
11371202MB2867855R/2025-6457294
区投资促进局
2025-02-19

济南市莱芜区投资促进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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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1.  执法主体名称:

济南市莱芜区投资促进局

2.  执法机构设置:

投资促进科

3.  办公地址: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1号莱芜大厦5层542室

4.  联系方式:0531-76138088

二、执法职责、权限

1.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监督检查

2.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处罚

三、执法依据

1.《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可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可根据需要从其他部门获取信息用于核实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被检查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提供。

2.《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第二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本办法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3.《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第二十一条 商务主管部门采取抽查方式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事项及查处结果及时通过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七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第二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且在商务主管部门通知后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予以补报或更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于20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且存在以下情形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故意逃避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或在进行信息报告时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误导性或虚假信息;

(二)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就所属行业、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企业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重要信息报送错误;

(三)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投资信息,并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两年内再次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

(四)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情形。

四、执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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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督途径

    1.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莱芜区人民政府

    部门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建设大厦3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8:00(节假日除外)

    电话:0531-76120900

    2.行政诉讼

    管辖机关:莱芜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电话:0531-76211036)、钢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电话:0531-76880283)、历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电话:0531-89939110)、章丘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府前大道929号,电话:0531-85833696)、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电话:0531-8887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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