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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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事项(共 4 项)
序号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1 | 略 | 对不履行军人优待义务的处罚 | 3700000224001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413 号,2019 年 3 月修订)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区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2 | 略 | 对不履行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处罚 | 3700000224002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 年 7 月国务院令第 601 号,2019 年 8 月修订)第三十八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区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3 | 略 | 对不履行安置义务的单位处罚 |
3700000224003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 年 10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 10 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
区 |
负责对辖区内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不履行安置义务的单位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依法依规实施本级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序号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4 | 略 | 对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及骗取医药费行为的处罚 | 3700000224004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413 号,2019 年 3 月修订)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1.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 年 7 月国务院令第 601 号,2019 年 8 月修订)第三十九条:“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出具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责令退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6 年 7 月,山东省政府令第 299 号)第三十八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 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3. 【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鲁政发〔2019〕5 号)“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 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 区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冒领、骗取烈士褒扬金、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及骗取医药费行为的处罚 | 直接实施责任: 1.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投诉受理、案卷评查等配套制度。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2. 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事项,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二、行政给付(共 12 项)
序号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5 |
略 | 发放自 主就业 退役士 兵一次 性经济 补助金 |
3700000524005 | 行政 给付 | 1.【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 年 10 月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 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 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 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5 年 2 月省 政府令第 287 号)第二十四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 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自主 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 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 整。” 3.【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 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鲁政发〔2019〕5 号) “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东省机构改革 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 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调整适用 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 机关承担。” 4.【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 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鲁政发〔2019〕5 号) “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政 策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 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5.【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 东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发放暂行办法〉的通 知》(鲁民〔2012〕61 号)第八条:“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 补助标准按时、足额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鲁政办发〔2012〕 34 号) |
区 | 负责辖区 内自主就 业退役士 兵一次性 经济补助 金发放 |
直接实施责任: 1. 完善公布自主就 业退役士兵一次性 经济补助发放相关 政策。 2. 依法依规对符合 给付条件的自主就 业退役士兵进行核 实,及时发放相关费 用。 | 1.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2011 年 10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 号)第四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5 年 2 月省政府令第287 号)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三)未履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职责或者未落实退役士兵扶持政策措施的;(四)截留、挪用、侵占退役士兵安置专项经费的;(五)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六)其他违反退役士兵安置规定,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序号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6 | 略 | 发放自 主择业军转干部地方保障 待遇 | 3700000524006 | 行政给付 | 1.(鲁人发〔2003〕38 号)第九条:“县(市)、 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按照市自主择业军队转 业干部管理服务机构规定的职责,结合本地实际,落实自主择业 军转干部的各项政策、指导街道、乡镇做好具体的管理服务工 作。” | 区 | 负责全区发放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地方保障待遇。 | 直接实施责任: 负责全区 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地方保障待遇发放。落实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各项政策。 | 1.【行政法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暂行办法》(中发〔2001〕3 号)第六 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 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6 |
序号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7 | 略 |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 3700000524007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国务院、中央 军委令第 413 号,2019 年 3 月修订)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 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 的规定享受抚恤”;第十三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 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 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 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 金,其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 区 | 负责发放辖区内烈士、因公牺 牲 军人、病故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残疾退役军人一次性抚恤金 | 直接实施责任: 1. 完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残疾退役军人一次性抚恤金发放相关政策。 2. 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费用。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 年 8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 号,2019 年 3 月修订)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 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序号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8 | 略 | 发放定期抚恤 金 | 3700000524001 |
行政给付 |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国务院令第 413 号,2019 年 3 月修订)第十六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 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子女未满 18 周 岁或者已满 18 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三) 兄弟姐妹未满 18 周岁或者已满 18 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由县 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 2.【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 年 7 月国务院令第 601 号,2019 年 8 月修订)第十六条第二款:“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 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 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 区 | 负责辖区 内烈士遗 属、因公 牺牲军人 遗属、病 故军人遗 属定期抚 恤金发放 | 直接实施责任: 1. 依法依规对符合 给付条件的进行核 实,及时拨付相关费 用。 2. 依法做好给付对 象基本信息保密工 作,加强对有关费用 使用合法合规性的 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 年8 月国务院令第413 号,2019 年 3 月修订)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 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 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 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 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 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 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 私利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序号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9 | 略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发放 | 3700000524002 | 行政给付 |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国务院令第 413 号,2019 年 3 月修订)第十九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 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 6 个月其 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 恤金的证件。” 2.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 年 7 月国务院令第 601 号,2019 年 8 月修订)第二十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死亡的,增发 6 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停发定期抚恤金。” 3.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6 年 4 月省政府令第 299 号)第十一条“对符合享受定期抚恤金条件的遗属, 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抚恤证件,凭证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第十二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死亡的,增发 6 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定期抚恤证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自其死亡次月起停发。” 4. 【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 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鲁政发〔2019〕5 号) “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东省机构改革 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 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调整适用 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 机关承担。” | 区 | 负责辖区内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 遗属、病 故军人遗 属死亡丧 葬补助费 发放 | 直接实施责任: 1. 完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丧葬补助费发放相关政策。 2. 依法依规对符合 给付条件的进行核 实,及时拨付相关费 用。 3. 依法做好给付对 象基本信息保密工 作,加强对有关费用 使用合法合规性的 监督检查。 | 1.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 年8 月国务院令第413 号,2019 年 3 月修订)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 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 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 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6 年 4 月省政府令第299 号)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的;(三)未在规定期限内或者未按规定程序评定残疾等级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序号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10 | 略 | 发放残疾军人抚恤金 | 3700000524008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413 号,2019 年 3 月修订)第二十六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 | 区 | 负责辖区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发放 | 直接实施责任: 1. 完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发放相关政策。 2. 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费用。 3. 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 年 8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 号,2019 年 3 月修订)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序号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11 | 略 | 发放退役残疾军人丧葬补助费 | 3700000524014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413 号,2019 年 3 月修订)第二十八条:“退出现役的 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 12 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 | 区 | 负责辖区内退役残疾军人丧葬补助费发放 | 直接实施责任: 1. 完善退役残疾军人丧葬补助费发放相关政策。 2. 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费用。 3. 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 年 8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 号,2019 年 3 月修订)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 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 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 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 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 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 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 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 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 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 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 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序号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12 | 略 | 发放定期定量补助金 | 3700000524010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413 号,2019 年 3 月修订)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6 年 4 月省政府令第 299 号)第二十二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 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 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鲁政发〔2019〕5 号) “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 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 区 | 负责辖区内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60 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部分烈士子女定期定量补助金发放 | 直接实施责任: 1. 完善发放定期定量补助金相关政策。 2. 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费用。 3. 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004 年 8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 号,2019 年 3 月修订)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序号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13 | 略 | 发放烈士褒扬金 | 3700000524011 | 行政给付 |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 年 7 月国务院令第 601 号,2019 年 8 月修订)第十四条:“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 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 18 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 18 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部委文件】《民政部、 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关于印发〈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民兵预备役人员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212 号)第六条:“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民兵预备役人员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 区 | 负责辖区内烈士褒扬金发放 | 直接实施责任: 1. 完善烈士褒扬金发放相关政策。 2. 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费用。 3. 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序号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14 |
略 |
核发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 |
3700000524004 |
行政给付 |
1. 【部委文件】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人事部、卫生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干部退休安置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政联字〔1993〕6 号)第三条第四款:“退休干部因战因公评为特等、一等残疾或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经医院证明和组织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护理费。” 2. 【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鲁政发〔2019〕5 号) “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 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3. 【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办法》(鲁民〔2016〕54 号)第四条:“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按照个人申请、机构申报、县级审核、市级审批的程序办理。”第七条: “县(市、区)民政局接到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报送的护理费申报材料后,应在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第八条:设区的市民政局安置部门接到县(市、区)民政局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报送的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申报材料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条:“审批工作完成后,设区的市民政局安置部门应于每个季度末将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审批情况报省退伍军人和军队离 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备案。” | 区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发放申请申报的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1. 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发放相关政策。 2. 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发放申请申报的审核。 3. 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序号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15 |
略 |
发放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丧葬费 |
3700000524012 |
行政给付 |
1.【行政法规】《军队干部离职休养暂行规定》(1982 年 1 月, 国发〔1982〕1 号)第八条:“ 离休干部去世后,其丧葬、抚恤 等按同职级在职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2.【国务院文件】《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1981 年 10 月,国发〔1981〕39 号)第十二条:“退休干部去世后,当 月的退休生活费照发,从下个月起停发退休生活费。其丧事处理, 丧葬补助费,一次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由当地民政部门按国家机关相当职级干部有关规定办理。” 3.【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 号)“现行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 关行政法规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 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4.【省直部门文件】《关于加强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 (鲁民〔2015〕31 号)“积极拓展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内容,全面 落实军休干部生活待遇,凡国家规定军休干部应享受的工资、津 贴、补贴、护理费以及丧葬费、军休干部遗属生活补助费等,要 按时按标准足额发放。” |
区 |
负责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丧葬费发放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1. 完善离休退休干部丧葬费发放相关政策。 2. 依法依规对符合给付条件的进行核实,及时拨付相关费用。 3. 依法做好给付对象基本信息保密工作,加强对有关费用使用合法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序号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16 |
略 | 核发残 疾军人康复辅助器具 |
3700000524013 |
行政给付 | 1.【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国务院、中 央军委令第 413 号,2019 年 3 月修订)第三十一条:“残疾军人 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 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 事务部门负责解决。”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6 年 4 月省 政府令第 299 号)第十七条:“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康 复辅助器具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 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鲁政发〔2019〕5 号) “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东省机构改革 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 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废止之前,调整适用 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 机关承担。” |
区 | 负责接收 本行政区 域内退役 残疾军人 康复辅助 器具配制 工作的申 请 |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对符合给 付条件的退役残疾 军人提出的申请进 行初审核实及具体 实施。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规定的追责情形。 |
三、行政确认(共 2 项)
序号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17 |
略 |
伤残性质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 |
3700000724001 |
行政确认 |
1.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413 号,2019 年 3 月修订)第二十四条:“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和评定。” 2.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 17 号)“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3. 【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 年 12 月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 1 号)第十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 4. 【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 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鲁政发 〔2019〕5 号)“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5. 【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鲁退役军人发〔2020〕33 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对”;第十三条第一款:“设区的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的评残材料进行审核„„于收到材 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报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第十四条第二款:“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残疾人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签名,加盖“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 厅优抚专用章”,办理伤残人员证。 | 区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伤残等级评定申请的审查上报 |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伤残等级评定材料审查上报。 |
1.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413 号,2019 年 3 月修订)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序号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18 |
略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 |
3700000724002 |
行政确认 |
1.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413 号,2019 年 3 月修订)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2.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 17 号)“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3.【部门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 号)第一条规定: “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应当由当事人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 区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申请的审查上报 |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材 料的审 查上报。 |
1.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413 号,2019 年 3 月修订)第四十七条:“军人抚恤优待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二)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三)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四)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四、行政奖励(共 1 项)
序号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19 |
略 |
对在退役军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
3700001024001 |
行政奖励 |
1.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 年 10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第七条: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2.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413 号,2019 年 3 月修订)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3.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 年 7 月国务院令第 601 号,2019 年 8 月修订)第七条:对在烈士褒扬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4.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暂行办法》(中发〔2001〕3 号)第十条:对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突出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在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国家和军队给予表扬奖励。 5.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 号)“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6. 【部门规章】《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2014 年 9 月民政部公布)第五条: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 区 | 组织本级单位开展选拔推荐工作, 选拔推荐本级拟表扬对象 | 直接实施责任: 1. 依法依规推荐拟表扬对象。 2. 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扬奖励决定。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五、其他行政权力(共 7 项)
序号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20 |
略 |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退役士兵、符合条件消防员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 |
3700001024004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 年 10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军队转 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 号)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相应的军 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市(地)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设立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机构。第十 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3.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 号)“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4. 【部门规章】《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服务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 57 号,201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条: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 施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按照属地原则, 无军籍职工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民政部门指定机构是无军籍职工的服务管理单 位,承担无军籍职工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5.【部门规范性文件】民政部、财政部、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 改进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工作的 意见》的通知》(民发〔2005〕135 号)无军籍职工接收安置工作,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民政部门负责。无军籍职工实行分散安置, 交由街道、乡镇服务管理。 | 区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军队转业 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 休干部、退休士官、退役 士兵、符合条件消防员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 | 1.【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2011 年 10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第四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 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 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中发 〔2001〕3 号)第六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 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序号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21 |
略 |
退役士兵易地安置 |
3700001024005 |
其他权力 |
1.【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 年 10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608 号)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 2 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一)因战致残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烈士子女的;(四)父母双亡的。”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2015 年1 月省政府令第287 号)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 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 2 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况, 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一)因战致残的;(二)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是烈士子女的;(四)父母双亡的。”;第十四条:“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初级士官,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跨县 (市、区)易地安置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易地安置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中级以上士官,跨县(市、区)易地安置的,由省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 区 | 负责办理安置手续 |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易地安置退役士兵接收安置。 | 1. 【行政规章】《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2011 年 10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 号)第四十九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二)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具虚假鉴定、证明的; (三)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申请行使 |
序号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22 |
略 |
光荣院集中供养审核 |
3700001024001 |
其他权力 | 【部门规章】《光荣院管理办法》(2020 年 4 月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 3 号)第七条:“老年、 残疾或者未满 16 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为集中供养对象,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第八条:“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 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 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 区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申请的审核
| 直接实施责任: 1. 完善申请程序等规定, 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 依法依规实施审核批准程序。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光荣院集中供养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申请行使 |
23 |
略 |
退出现役 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批准 |
3700001024002 |
其他权力 | 1.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 年 8 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 413 号,2019 年 3 月修订)第二十九条:“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2.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鲁政发〔2019〕5 号)“现行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3. 【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 (2016 年 4 月省政府令第 299 号)第十六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人民 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 | 区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退出现役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申请材料的接收及初审 | 直接实施责任: 1. 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 依法依规实施退出现役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集中供养申请材料的接收及初审。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申请行使 |
序号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24 |
略 |
对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
3700001024009 |
其他权力 |
1. 【法律】《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 年 4 月通过)第二十七条:“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八条:“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 年 7 月国务院令第 601 号,2019 年 8 月修订)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 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 号)“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4. 【部门规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 (2013 年 6 月民政部令第 47 号)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迁移烈士纪念设施,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遗体的,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区 | 负责对辖区内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违规行为的处理 |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
1.【法律】《英雄烈士保护法》(2018 年 4 月通过)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2013 年 6 月民政部令第 47 号)第十七条:“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烈士纪念设施、烈士史料或者遗物遭受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序号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25 |
略 | 烈士评 定材料的申报 |
3700001024011 |
其他权力 |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11 年 7 月 国务院令第 601 号,2019 年 8 月修订)第九条: “申报烈士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工作单位、死 者遗属或者事件发生地的组织、公民向死者生 前工作单位所在地、死者遗属户口所在地或者 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提供有关死者牺牲情节的材料,由收到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核实后提 出评定烈士的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属 于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 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 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 评定。” |
区 | 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烈士评定的调 查核实,提出评 定烈士报告,报 本级人民政府审 核 | 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示依据、条件、 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 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 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 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烈士评 定材料受理、初审。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 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六、公共服务事项(共 6项)
序号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服务内容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26 |
略 |
组织优抚医院开展巡 回医疗 活动 |
3700002024001 |
公共服务 |
1.【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 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国发〔2018〕17 号)“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 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 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2.【部门规章】《优抚医院管理办法》(2011 年 6 月民政部令第 41 号)第十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优抚医院开展巡回医疗活动,积极为院外优 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3.【部委文件】《民政部关于建立优抚医院巡诊制 度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基本原则:建立优抚 医院医疗巡诊制度要按照“区域统筹规划、制度完 善透明、形式灵活多样”的原则,由省级民政部门 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地市级民政部门具体指导,各 区县民政局密切配合,优抚医院具体实施。” | 区 | 负责配合优抚 医院实施巡回 医疗活动 |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配合优抚医院具 体实施巡诊工作。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 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27 |
略 |
走访慰问抚恤优待对 象 |
3700002024004 |
公共服务 | 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2016 年 4 月省政府令第 299 号)第三十五条:“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定期采取走访、慰问、座谈等形式,给予抚恤 优待对象精神抚慰。” 2.【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 定》(鲁政发〔2019〕5 号)“现行省政府规章规 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 实施意见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 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省政府规章尚未修改或废 止之前,调整适用有关省政府规章规定,由组建后 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 | 区 |
负责走访慰问 本级抚恤优待 对象 | 直接实施责任: 1.明确走访慰问对象及标 准,规范走访慰问程序。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 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序号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服务内容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28 |
略 |
退役军人教育培训 |
3700002024002 |
公共服务 | 1.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 号)第四十五条: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进行适应性培训和专业培训,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在安置前组织适应性培训。军队转业干部培训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由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第四十六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专业培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按部门或专业编班集中组织实施,培训时间不少于 3 个月。第四十七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就业培训,主要依托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具体实施,也可以委托地方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2. 【部门规章】《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 号)第一条:“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 第三条“开展创业培训。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退役军人,依托专业培训机构和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网络平台等,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企业经营管理等培训,增强创业信心,提升创业能力。” 3. 【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1〕23 号)“退役士兵原则上在安置地市、县(市、区)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省和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跨区域调整和统筹安排,组织退役士兵相对集中接受教育培训。” 4.【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鲁政发〔2019〕5 号)“相关职责已经调整, 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5.【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鲁民〔2015〕82 号)“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由设区的市统一组织实施,县(市、区)负责教育培训政策宣传和参训人员的组织工作。” |
区 |
负责全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政策宣传和参训人员的组织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 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 2. 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 组织开展全县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督促指导承训机构,进行精细化、个性化实用性培训。 |
1.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文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 号)第六十六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 对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部委文件】《关于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6 号)第二十三条:“严格追责问责。要把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追踪问效,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对在中央政策之外增设条件、提高门槛的,坚决予以清理和纠正;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及时进行督查督办;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 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序号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服务内容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29 |
略 |
伤残证件换发、补 发 和 变更 |
3700002024005 |
公共服务 |
1.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国发〔2018〕17 号)“相关职责已经调整,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职责和工作调整的有关规定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由承接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执行。” 2. 【部门规章】《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 年 12 月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 1 号)第十五条:“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申请 人。”;第十六条:“伤残人员前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定居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定居前,应当向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由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对需要换发新证的, “身份证号”处填写定居地的居住证件号码。“户籍地”为国内抚恤关系所在地。” | 区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残疾证件换发、补发申请的受理、初审及注明变更内容 | 直接实施责任: 依法依规实施残疾证件换发、补发和变更申请材料受理、初审及注明变更内容。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序号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服务内容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30 | 略 | 光荣牌管理 | 3700002024006 | 公共服务 |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2 号)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份光荣牌的统一制作。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武装部门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光荣牌的具体悬挂工作。”第九条:“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管理处罚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悬挂光荣牌。” | 区 | 负责本辖区内光荣牌的悬挂管理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 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 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 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 正。 | 1.【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72 号)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悬挂光荣牌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督促,对工作不及时、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退役军人事务部会同军地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情况。”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职权行使 |
31 | 略 | 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 3700002024003 | 公共服务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2019 年 4 月修订)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 (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 区 | 受理、答复政府信息公开 | 直接实施责任: 1. 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明确受理条件、程序、时限等要求。 2. 依法依规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 | 1.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 年 1 月国务院令第 492 号,2019 年 4 月)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依申请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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