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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莱芜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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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区人民政府
2025-02-07

济南市莱芜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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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区政府相关要求,特编制《莱芜区司法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公开信息分类

本机关主动或依申请公开有关组织机构、政策文件、规划计划、工作信息、行政执法、人事信息、应急管理等政府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莱芜区司法局2024年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

1、公开形式

(1)莱芜区人民政府网站(www.laiwu.gov.cn)。

(2)莱芜区人民政府公报(专栏链接:http://www.laiwu.gov.cn/gongkai/channel_6389b0c237599182826498b3/)。

政府公报赠阅范围: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图书馆、区档案馆、区行政服务大厅等公共场所。

政府公报查阅方式:莱芜区政府公报查阅方式.doc

(3)其他:报刊、广播、电视等。

http://www.laiwu.gov.cn/col/col84291/index.html 

“新莱芜”客户端下载链接:https://app.litenews.cn/download/QjBvWHpTaTZDaVRIK2RiSFN6dzJnZz09。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到区司法局(联系电话:0531-76116224,地理位置:莱芜区文化北路001号,办公时间:8:30-11:30 14:00-17:30(工作日))查询区司法局公开发布的有关文件。

2、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填写《莱芜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区政府网站下载,网址为www.laiwu.gov.cn)。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当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当面提交。

莱芜区司法局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

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001号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8: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1-76116224

(2)信函申请。

申请人书面填写《莱芜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区政府网站下载,网址为www.laiwu.gov.cn),通过信函方式邮寄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受理机构名称:济南市莱芜区司法局;

联系电话:0531-76116224;

通讯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001号;

邮政编码:271100。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互联网在莱芜区网站上填写电子版《莱芜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网址为www.laiwu.gov.cn),向本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申请表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依申请公开页面网址:http://www.jinan.gov.cn/jact/front/sendback.do?sysid=524

使用注意事项:

①申请表应填写完整,对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有误的信息恕不回复。

②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③申请人根据本区有效规定属于低收入者的,如需免除费用,须在本表中提出,并同时提供相关证明。

④救济途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再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上述情况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莱芜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可在莱芜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莱芜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4、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办法》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办法》第二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根据相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不符合《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莱芜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申请受理机构为:济南市莱芜区司法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001号

邮政编码:271100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8: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1-76116224

传真号码:0531-76116224

电子信箱:lwsfjbgs@jn.shandong.cn(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监督和救济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再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上述情况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监督渠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莱芜区人民政府投诉举报。

受理机构:莱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科

办公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1号

邮政编码:271100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8: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1-76117870

传真号码:0531-76115158

电子邮箱:lwqzfbzwgk@jn.shandong.cn(此邮箱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救济渠道: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机关不予公开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再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机关: 莱芜区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 莱芜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办公地址: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建设大厦3楼

窗口办公时间: 8:30—12:00  14:00—18:00(工作日)

电话:0531-76120900

邮政编码: 271100

(2)行政复议机关: 济南市司法局

受理机构:济南市司法局

办公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11层

办公时间:9:00—12:00   13:00—17:00 (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1-88931157

邮政编码:250099

(3)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管辖机关:

莱芜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电话:0531-76211036,邮政编码:271100)、钢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电话:0531-76880283,邮政编码:271104)、历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电话:0531-89939110,邮政编码:250100)、章丘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府前大道929号,电话:0531-85833696,邮政编码:250200)或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电话:0531-88871760,邮政编码:250000)。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具有法定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机关: 莱芜区人民政府

受理机构: 莱芜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办公地址: 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建设大厦3楼

窗口办公时间:8:30—12:0014:00—18:00(节假日除外)

电话:0531-76120900

邮政编码: 271100

(2)行政复议机关: 济南市司法局

受理机构:济南市司法局

办公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龙鼎大道1号龙奥大厦11层

办公时间:9:00—12:00  13:00—17:00 (工作日)

联系电话:0531-88931157

邮政编码:250099

(3)行政诉讼管辖机关:

莱芜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电话:0531-76211036,邮政编码:271100)、钢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电话:0531-76880283,邮政编码:271104)、历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电话:0531-89939110,邮政编码:250100)、章丘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府前大道929号,电话:0531-85833696,邮政编码:250200)或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电话:0531-88871760,邮政编码:250000)。

2025年2月更新。

济南市莱芜区司法局依申请公开流程.docx

莱芜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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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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