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伟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60周岁以上农民养老保险补缴政策的提议》收悉,对完善我区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莱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度重视,现结合我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现行政策,就建议中涉及居民养老层面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放宽补缴准入条件,扩大覆盖范围我区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围。
我区严格执行国家、省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现行补缴政策以《山东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济南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为依据,核心内容如下: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已参保居民养老保险、达到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允许在待遇领取前6个月内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未参保的60周岁以上人员,可参保后按所缺少的年份进行补缴,补缴后享受待遇。
另外我区现有子女资助的特殊缴费形式,可在每年正常最高缴费8000元的基础上,可再额外再缴最高8000元,拓宽了缴费渠道。我们也积极在探索其他缴费形式,鼓励有条件的村居、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为参保人提供资助。
二、优化缴费激励机制,减轻经济负担
我区居民养老缴费档次灵活多样:提供100元(限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350元、50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共8个缴费档次。参保人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自主选择、按年缴费。
(一)政府缴费补贴随档提高。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可享受更高的政府补贴(如:缴100元补30元,缴350元补40元,最高缴8000元补120元)。这些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直接增加未来养老金。
(二)长缴多得激励。参保人缴费满15年后,每多缴1年,每月增发2元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这鼓励参保人(包括失独人员)尽早参保、持续缴费,以获得更高待遇。
(三)丧葬补助金制度。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去世后,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在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领取1000元丧葬补助金,减轻家庭后事负担。
三、统筹区域政策执行,提高保障水平
近年来,我区持续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并体现特殊关怀:
(一)基础养老金持续增长。我区基础养老金标准已实现“十三连涨”,目前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18元,此标准已高于山东省规定水平。根据济南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9〕11号),我区建立并落实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将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和居民收入增长等因素,每5年至少调整一次基础养老金标准(实际操作中频次可能更高),努力提升保障水平。
(二)完善社保转移规则,简化转移流程。我区积极推进简化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流程,推行“一表申请、内部流转”,参保人仅需在待遇领取时确认衔接与清退信息,其余由经办机构协同完成,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现行政策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时,职工保险转入居民保险时,缴费年限全额累计计算,个人账户资金足额划转;居民保险转职工保险时居民个人账户全额转出。依托济南市社保系统,自动识别跨制度重复缴费,在衔接时自动提示并处理,减少人工干预。
在缴费期间,参保人员省内迁移户籍的,无需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达到待遇享受年龄前 6个月,由最后参保地社保机构归集个人账户基金,归集完成后按规定办理待遇享受手续。
(三)加强政策宣传与解读。我们将加大对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特别是面向各街道、社区(村居),要求基层工作人员主动对辖区内居民宣传政策,详细介绍参保缴费、政府补贴、待遇构成(特别是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高龄倾斜、丧葬补助等惠民政策,引导和帮助他们积极参保、选择合适档次持续缴费,最大化自身养老金积累,充分利用好政策红利。
再次感谢您对我区社会保障工作,特别是60周岁以上老人养老保障问题的关心和支持!您的建议为我们改进工作、提升服务水平提供了重要参考。我们将持续努力,不断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升保障能力,与各相关部门协同,共同为包括失独人员在内的全体居民创造更安心、更有尊严的晚年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