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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区十九届人大会五次会议第2026011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6-06-18

代表提案者

苏霞

会议届次

区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提高农村养老保险标准及优化医疗保险缴费机制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20260113

承办单位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复时间

办理类型

A

答复内容

苏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农村养老保险标准及优化医疗保险缴费机制的建议》收悉,对完善我区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莱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度重视,现结合我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现行政策,就建议中涉及居民养老层面的内容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委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工作。莱芜区自2009年被确定为国家首批新农保试点以来,积极构建覆盖城乡的基本养老保障体系,2011年实现新农保与城居保整合,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截至目前,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34.52万人,领取待遇人数16.68万人,我区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稳定,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率达100%,有效保障了广大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需求。

近年来,我区持续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并体现特殊关怀:

1.基础养老金持续增长:我区基础养老金标准已实现“十三连涨”,目前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218元,此标准已高于山东省规定水平。根据济南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9〕11号),我区建立并落实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将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变动和居民收入增长等因素,每5年至少调整一次基础养老金标准(实际操作中频次可能更高),努力提升保障水平。

2.高龄老人倾斜机制:我区严格落实对65周岁以上待遇领取人员的倾斜政策。对65岁及以上待遇领取人员的基础养老金予以适当倾斜,65—74岁的每人每月增发5元;75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10元。

3.丧葬补助金制度: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去世后,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在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领取1000元丧葬补助金,减轻家庭后事负担。

现行政策定位,居民养老保险作为一项兜底性、普惠性社会保障制度,其基础养老金旨在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政府已通过持续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实施高龄倾斜等方式提升保障力。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上级反映您提出的诉求,区人社局将认真汇总包括您建议在内的各方意见,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济南市人社局、省人社厅)反映,争取在更高层面研究建立养老保险待遇补充机制或在现有政策框架内进一步优化调整的可能性。

再次感谢您对我区社会保障工作,特别是农村老年群体养老保障问题的关心和支持!您的建议为我们改进工作、提升服务水平提供了重要参考。我们将持续努力,不断完善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提升保障能力,与各相关部门协同,共同为包括失独人员在内的全体居民创造更安心、更有尊严的晚年生活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