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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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镇):
为加快推进农民合作社发展建设,提升主体经营管理水平,持续做好动态监测、业务指导和跟踪服务工作,确定在全区开展2023年度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以下简称“区级示范社”)认定工作。按照《莱芜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认定办法》(莱芜区农字〔2023〕12号)有关要求,请各街道(镇)抓紧组织部署,严格核查把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原则
请各街道(镇)严格按照《莱芜区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择优推荐。已认定为区级示范社单位不再重复申报。推荐数量原则上不设限。
二、认定程序
(一)主体申报。申报单位可自行下载申报书电子版进行填报(只接受按照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的申报书格式填报的材料),申报单位须按照认定办法要求向注册登记所在地街道(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镇街审核上报。街道(镇)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初步审核申报材料真实性及准确性,组织人员现场勘查,推荐上报区级示范社候选。
(三)区级复核。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征求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部门意见,对各街道(镇)推荐上报的区级示范社候选单位进行评审认定。
(四公示。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内若无异议,由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认定名单。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开展区级示范社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农民合作社健康规范发展的重要举措。各街道(镇)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推荐质量。
(二)信息真实。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确保信息真实。对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依照认定管理办法严肃处理,并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部门单位进行通报。
(三)严格筛选推荐。各街道(镇)要认真组织辖区内区级示范社推荐工作,严格按照认定办法要求筛选推荐,认真审核把关。
(四)报送要求。各街道(镇)请于4月16日前,将街道(镇)正式推荐文件、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汇总表(附件1)、农民合作社区级示范社申报书(附件2)(注:三份材料均须加盖所在镇街政府公章报送,申报书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扫描件发送至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经管办公务邮,本年度认定工作不再接受纸质版材料,且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朱润邦 联系电话:76110721
济南市莱芜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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