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政策】济南市莱芜实验小学2025年学度学生资助政策
字号:
大 中 小



济南市莱芜实验小学2025年学度学生资助政策
济南市莱芜实验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济南市莱芜实验小学中难以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教科书费、生活费等支出的在校学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需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 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 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条 莱芜实验小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工作职责指导全校各级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长为副组长,相关科室中层领导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总成员不少于5人),全面领导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级部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总成员不少于5人), 负责本级部的困难学生认定组织、审核和资金平衡工作。规模较小的学校可由学校工作领导小组直接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任课教师、未提出资助申请的学生(家长)代表担任成员的评议小组(总成员不少于5 人),负责班级民主评议工作,义务教育学段学生也可担任小组成员。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 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六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等三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一)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二)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
(三)低保家庭学生;
(四)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五)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六)孤儿;
(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八)重点困境儿童;
(九)烈士子女;
(十)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十一)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困难和一般困难的认定标准由学校根据第七条规定的认定依据自行制定。
第八条 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如无其他非正常因素,一般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家庭经商、办厂正常营业的,注册资金、纳税记录据实可查的;
(二)家庭自购高档住房的,以较高租金在校内外租房的; (三)家庭拥有高档交通工具的;
(四)监护人是财政供养人员(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的; (五)学生购买、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六)学生购买、使用高档电器、化妆品、穿戴高档鞋服的;
(七)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收入的;
(八)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校资助管理部门全程做好协调工作,级部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班级评议、学校(级部)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条 每学年九月份开学后,学校成立级部认定工作组和班级评议小组。学校主要负责人组织召开学生资助工作会议,安排布置通过班会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相关事项, 组织有申请意愿的学生或监护人填写申请表。
第十一条 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全面推行特殊困难学生资助“免申即享”。各学校要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山东省特殊困难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比对核实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等特殊困难学生身份信息,对经比对的在籍在校特殊困难学生无需填写《学生资助申请表》、无需提交证明材料、无需公示即可享受相应学段学生资助政策,逐步推动学生资助从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的转变,从“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 的转变,践行“润物无声”理念,让特殊困难学生在“无感”中享受主动服务,实现学生资助更“更便捷、更高效、更精准”的目标。
第十二条 拟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监护人,要在班级评议小组的统一组织、指导下,据实填写申请表,签名后交给班级评议小组。班级评议小组对申请表的内容进行初审,指导学生或监护人修改、完善申请表。
第十三条 班级评议小组统一组织、指导学生或家长根据申请填报情况,提供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情况,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认定标准进行走访,并填写走访表。主要走访学生家庭、村(居)委、学校后勤管理部门等,了解学生家经济困难情况及学生的生活情况,并形成图片和影像资料。
第十五条 班级评议小组走访结束后,召开民主评议会认真进行评议,并填写班级评议表,推荐具备受助资格的学生及档次, 报级部(学校)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级部(学校)认定工作组听取班级评议小组的汇报,审核班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评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修改。填写级部(学校)认定表,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家庭及成员的身份证号、手机号、学籍号、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家庭及成员的身份证号、手机号、学籍号、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第十九条 各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若公示期内师生、群众等人员提出异议,学校组织级部认定工作组和班级评议小组在公示期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答复,注明处理结果。对投诉属实的,取消该生受助资格, 对投诉不属实的,向投诉人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级部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班级评议小组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要接受上级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 检查与指导,对不坚持原则、不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弄虚作假等各类违规操作行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进行指导,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部各班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济南市莱芜实验小学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3日起施行,《关于印发< 济南市莱芜实验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莱芜教体字[2022)1号)同时废止。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