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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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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和体育局
2026-02-03

济南市莱芜区教育和体育局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内容(执法主体、执法职责、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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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主体

1.  执法主体名称:济南市莱芜区教育和体育局

2.  执法机构设置:教育科、校外培训机构监管科 

3.  办公地址: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37号

4.  联系方式:0531-76227019

二、执法职责、权限

1.负责全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受理教师人事管理的申诉。

2.负责全区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

3.指导普通中小学(含民办)教育管理工作,规范办学行为。承担本级普通民办中小学的事中事后监管。

4.承担中等职业学校的事中事后监管统筹,做好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5.统筹管理全区学前教育工作。规范办园行为,指导各街镇做好幼儿园管理、招生及保教工作。

三、执法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正)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通过,2015年12月修正)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二十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4.【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国务院令第399号)第二十条:“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5.【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县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

“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6.【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

7.【中央国务院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强化对幼儿园教职工资质和配备、收费行为、安全防护、卫生保健、保教质量、经费使用以及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监管,完善年检制度。”

“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当地教育部门应对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的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及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

8.【其他文件】《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民办教育优质发展的意见》(济政发〔2019〕4号)“10.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聘用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职人员担任学校领导职务的,须经受聘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并履行相关审查备案程序”

四、执法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相关处室初审材料;如材料不符合要求则补充材料,如材料合格则受理材料,不受理则说明理由;

3.发布受理通知书;

4.上报有关初审材料;

5.上级处理;

6.通知申请人。

一般行政检查流程图(插入附件)

 

五、监督途径

1.行政复议

        部门名称:莱芜区人民政府

        部门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9号建设大厦3楼

        办公时间:8:30—12:00  14:00—18:00(节假日除外)

        电话:0531-76120900

        2.行政诉讼

        管辖机关:莱芜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6号,电话:0531-76211036)、钢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钢城区府前大街30号,电话:0531-76880283)、历城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化纤厂路5号,电话:0531-89939110)、章丘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市章丘区府前大道929号,电话:0531-85833696)、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地址:济南高新区舜风路101号齐鲁文化创意基地10号楼,电话:0531-8887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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