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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进一步明确莱芜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11371202004319748E/2023-6504685
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09-26

关于进一步明确莱芜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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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环境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济南市《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发改成本[2023]115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明确生活垃圾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结合莱芜区实际,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渣土以及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实施处理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环节费用。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三、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月定额收取,收费标准为5元/月户。有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从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中解决,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城管(环卫)部门缴纳,不得另向居民收取。

四、非居民生活垃圾(含厨余垃圾)处理费按实际产生量计收,收费标准为18元/吨。

五、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评级考核制度,以评级考核结果为基础,对垃圾分类工作成效突出的社区、单位、个人进行奖励。

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抚恤的城市居民家庭免交生活垃圾处理费。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所有接受生活垃圾处理服务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院校、经营业户、居民等,均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八、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实施,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九、《莱芜市城市环境卫生收费管理细则》(莱建字[1997]第5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莱芜区发展和改革局     济南市莱芜区城市管理局

 

                                 2023年9月26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垃圾处理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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