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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发展和改革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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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01-27

济南市莱芜区发展和改革局2025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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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区发改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2025年版)
序号权责清单事项抽查事项抽查内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抽查比例及频次检查依据
1对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项目的行政检查对已开工企业投资核准项目的行政检查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需要变更已核准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核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开工建设手续;是否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企业投资核准项目重点检查和一般检查事项相结合在线监测、现场检查1.至少1次/项目(已开工项目);
2.已完成1次核查后转入随机抽查,按不低于5%比例。
《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4号)第四、六、七、八、二十一条。
2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对已开工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行政检查是否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建设实施基本信息;是否属于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是否按照备案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是否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项目。企业投资备案项目一般检查事项在线监测、现场检查不低于5%(已开工项目),不少于1次。《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4号)第四、十三、十四、十六、二十一条。
31.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2.政府出资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检查
政府投资重大项目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监督检查是否按照批复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概算总投资等内容进行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否合法合规等。政府投资项目重点检查和一般检查事项相结合在线监测、现场检查1.不低于5%,(已开工项目);
2.已完成1次核查后转入随机抽查,按不低于5%比例。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2019年第712号)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13号)第四条。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字〔2020〕232号)第三十条、三十一条。
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5年5月通过)第四条。
4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建设方案落实情况;节能技术措施落实情况;节能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能效水平落实情况;能源消费总量落实情况;其他相关内容.项目建设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不低于5%,不少于1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5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能源行业节能监督检查能源行业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能源行业生产单位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情况;能源行业用能单位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定期开展节能教育培训等情况;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情况;能源行业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情况;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无偿或者低于市场价格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情况,或对本单位职工按能源消费量给予补贴情况,能源行业用能单位实行能源消费包费制情况。用能单位、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抽查比例为5%,每年抽查1次。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2.《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6油气管道保护行政检查油气管道保护检查对管道企业依法履行管道保护义务情况。管道企业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抽查比例为30%,每年抽查1次。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第四十二条。
2.《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7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检查1.粮食收购者备案情况;2.粮食收购者执行质量标准情况;3.粮食收购者支付售粮款情况;4.粮食经营者建立台账和报送统计数据情况;5.陈粮出库进行质量鉴定情况;6.粮食经营者执行最低最高库存量情况;7.粮食经营者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情况;8.其他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企业、个体工商户一般检查事项现场检查全年抽查比例不低于5%,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年第740号)第三十八条。
2.《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9年第5号)第五条。
3.《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0号)第四条。
4.《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2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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