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产继承中的妇女权益保护
乔 燕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家庭的、生活的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可见,男女在财产继承方面享有平等权利。但是由于男尊女卑的封建意识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短时期内难以消除,我国生产力水平比较落后,人们不善于接受新生事物,《继承法》出台较晚,人们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再加上妇女自身法律认识上的不足等原因,致使妇女的继承权遭受严重侵犯。笔者试图以一名女律师的视角,就财产继承中的妇女权益保护问题谈一点浅见。
首先明确哪些情况下妇女享有财产继承权。
第一,《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丈夫死亡后,妻子有权继承丈夫的遗产。
第二,女儿有权继承父母的遗产,这里的女儿包括出嫁和未出嫁的女儿,包括婚生的、非婚生的女儿,也包括被收养的女儿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女儿。
第三,母亲有权继承子女的遗产,这里的母亲包括亲生母亲养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母。
以上二、三条规定体现在《继承法》第十条中。 第四,《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比如说,为公婆的生活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公婆的遗产。
目前,在妇女的财产继承领域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首先,妻子不能继承丈夫的遗产。按规定丈夫死亡,应首先分割出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妻子的部分,剩余的财产作为遗产来继承,妻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但现实生活中,往往是丈夫死后,把夫妻共同财产都作为遗产由孩子继承,这样一来,妻子不仅继承不了遗产,连本应属于她的那一部分共同财产也得不到,这种现象在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且相当严重。
其次,女儿的继承权得不到保障,尤其是已出嫁的女儿。传统观念,‘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父母死亡后遗产当然地由儿子继承,直接剥夺了女儿的继承权。
第三,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理应分得公婆的遗产,但大多数人认为,只有儿子有权继承,儿子死后,由孙子继承,儿媳照顾公婆是尽义务,无权分得遗产。
第四,寡妇不能带产改嫁。
笔者认为,这以下措施可有效地保护妇女的合法的财产继承权。
首先,要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尤其是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男女平等的法律意识,主要是通过普法和司法的途径加大妇女维权的宣传力度,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
第二,当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妇女同志要敢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通过聘请律师咨询、由律师出面进行调解或诉讼解决。
第三,要加大保护力度,避免留下“后遗症”。妇女权益的保护有其特殊性和难度,即便是通过诉讼赢了官司,对方也很少有自觉履行的,再加上执行难度大,所以,律师要尽量在案前案后做好调解工作,使妇女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落实。
第四,提高家庭成员乃至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养成尊重妇女的良好习惯,让人们都知道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继承权,消除偏见,这样,妇女在行使权利时,才不会有障碍,间题才能得以顺利解决。 (乔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