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珍碧:
2026年1月8日,本机关收到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分局于2026年1月5日向本机关出具的《关于撤销李佃华与赵珍碧婚姻关系建议函》等相关证明材料。
本机关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该婚姻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等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2月5日做出《关于撤销李佃华与赵碧珍婚姻登记的决定》决定撤销该婚姻登记,现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1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机关撤销该婚姻登记的决定,当事人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或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莱芜区民政局
2026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