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莱芜区政复决字〔2025〕242号
发布日期:2025-12-24 16:12 信息来源:莱芜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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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莱芜区政复决字〔2025〕242号

 

申请人:刘*,男,汉族,身份证号:371*************30,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202K21349127P,住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46号,主要负责人:丁桂刚,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莎莎,济南市莱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1月6日依法予以受理,于2025年12月9日通过电话方式听取申请人意见,本机关根据申请人指定路径,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电子送达供其查阅,现在此案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济南市莱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刘**通过12315平台举报莱芜区五月花门窗经营部销售劣质窗户,编号:1371202002025060496383731),责令济南市莱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商家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重新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我在今年向济南市莱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从五月花门窗经营部买到质量不合格的窗户,但工作人员以这个公司注销了为由拒绝办案,我查询后发现工作人员在骗我,于是投诉到12345和12315,案件转到方下工商所,他们以商家拒绝鉴定为由拒绝了办案,这次我提出按照法律商家有单方面提供证据的义务,如果商家拒绝就视为售假,最后工商局受理,案件转到区执法大队,大队接案后电话通知我等待消息,最后我上门询问才告知我结案了,商家提供的检测报告证明窗户没有问题,所以不予立案。不来我家取样不可能做鉴定,我要求查看鉴定报告,一开始领导同意,但最终没给我看。我不认可办案结果,要求查看鉴定报告,作为当事人我有这个权力。我认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认定不清、程序严重违法、证据明显不足,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采信的“质量检测报告”与涉案产品无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检测样品来源不明,该检测报告所检样品并非从申请人购买并安装的窗户中抽取,无法代表实际销售给申请人的产品。

未进行现场取样鉴定,申请人多次要求对家中安装的窗户进行现场抽样检测,但被申请人未予采纳,亦未说明理由,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关于“必要时应当现场勘验、抽样取证”的规定。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查阅检测报告,剥夺其知情权与申辩权 。

申请人依法要求查看商家提交的质量检测报告原件或复印件,以核实其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但被申请人予以拒绝。此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行政执法公开、公正原则,导致申请人无法有效行使陈述申辩权利。

被申请人未尽到全面、客观、公正调查义务。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于可能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核查。被申请人仅凭商家单方提供的、未经核实的检测报告即草率结案,未对产品实际状况、消费者举证材料(如照片、视频、第三方初步评估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属于典型的不作为和形式主义执法。

申请人阅卷后补充意见称:我不认可济南市莱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结论,我认为存在巨大的错误。

1、五金件由名牌变杂牌并没有通知我,不该单方面相信商家,他拿不出证据证明经过了我的同意。我却有怒斥他偷换五金件微信聊天(附件1),还有一个明显的证据就是14812元是全部用坚朗五金计算的价格,如果他请示过我,为什么价格不变?我难道是傻瓜不知道讲价吗?

2、对5月25日,工作人员欺骗我五月花门窗注销一事,为什么没有回答?是不是在办人情案?

3、阳台转角立柱是纯铝的,没有断桥系统,是个劣质假货,商家是承认的(附件1、3),办案人员为什么视而不见?证据材料第六页也没有订购转角立柱。

4、关于隔热条的真假,这是个自抽嘴巴的地狱笑话。隔热条打标是国家强制规定的,办案人员如果不懂法是很可笑的。证据材料(附件7)第五页,商家承认没有标识,这么明显的问题为什么看不到?证据材料(附件7)7、8、9、10、11都指出用的是泰杰的产品,但是我联系了泰杰公司,询问后明确得知,泰杰的产品25I型号隔热条每60厘米会打一个LOGO,录音在(附件4),产品LOGO在(附件5)。请问这个办案人员如何解释?关于隔热条在第二次开庭时,商家曾称有打标,必要时我可以去法院调阅录像,商家撒谎成性,不值得信任。这个隔热条必然是假货,商家无法自证清白。泰杰作为山东第二,全国第十的隔热条商家,不至于生产违规产品。

5、窗户结构不合理,不符合断桥铝的结构,这个打开窗户就能看见,不需要拆解,我在窗户问题PPT(附件6)里第四页有详细描述,为什么回避不谈?看下我家的窗户结构再对比下国家标准很轻松就能得出结论。型材既然是从皓爱购买,为什么只有尼龙条的规格的鉴定报告,铝型材的去哪了,出厂就该带规格说明书和质检报告,是害怕展示型材截面图暴露出这东西根本就不是断桥铝结构吧。

6、铝型材厚度不合格,旧国标最低厚度1.4,2021年开始新国标最低厚度1.8,我家是2023年买的,可是证据材料第六页的四种货品,两种1.2,两种1.4,都不合格,办案人员为什么看不见?

7、安装偷工减料,我家的窗户的确有附框,但这个附框是个埋在水泥窗户洞里的钢结构框体,它的作用是防止洞口变形,它埋在水泥里,并不会凸出在洞口外,不会影响打聚氨酯泡沫。商家在撒谎,不信可以问下AI,或者找个辖区内的门窗店老板问下。打泡沫弹性安装是国家强制要求的,不打就是偷工减料,这个没必要事先约定,去抖音找个安装断桥铝的视频看看,都要打泡沫,打完泡沫后也必须打密封胶,两个工艺都要有。

8、证据材料(附件7)第11页 可知型材使用的隔热条规格型号是25I,但证据材料(附件7)第6页的订货单显示使用尼龙隔热条的规格是30I和14.8I,没有使用25I的隔热条。这里自相矛盾了,明显能看出证据材料是作假的。

9、在证据材料(附件7)里第13页,商家展示了同德五金的合格证,但他给我家用的不是这个品牌的。请比较下同德五金的LOGO(附件8)和我家实拍的五金LOGO(附件9),很明显品牌不一致。

10、我家厕所边长也有一米五,不算小了,不存在窗户太小放不开坚朗五金的情况,且世界上就没有专门面向厕所的迷你五金在售卖,所有的五金都是大小窗户通用,商家外露的执手没换,只是更换了里面的五金件,他就是以为我发现不了故意以次充好。

综上所述,济南市莱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结论漏洞百出,我不认可。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如下: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12315平台举报单截图;

3.与商家魏述刚的聊天记录截图;

4.通话录音和开庭笔录;

5.隔热条实拍录像;

6.窗户质量问题汇总;

7.真假隔热条对比;

8.三个隔热条灯光下反射对比;

9.商家存续现状等。

被申请人称:一、答复人依法处理举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一)申请人举报内容

2025年6月4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371202002025060496383731),反映2023年12月从济南市莱芜区五月花门窗经营部购买的断桥铝窗户使用的隔热条是国家禁用的PVC隔热条,五金件以次充好不是约定的品牌,安装时没有使用聚氨酯泡沫来保温。

(二)答复人对申请人举报的处理情况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的规定,“投诉”和“举报”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对应着不同的处理程序。全国12315平台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该平台首页内设有“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我要投诉”和“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选择“我要举报”,在已知悉“举报须知”的情况下,应当遵守平台规则,不应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申请人无视平台规则,在举报中夹带投诉内容,其投诉要求不应当得到支持,相关后果亦应由申请人自负。

2025年6月13日,答复人对被举报单位济南市莱芜区五月花门窗经营部经营者魏*刚进行了询问调查。被举报单位提供了订货单、同批次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及生产厂家情况说明等材料。经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所用隔热条为聚酰胺材质并非国家禁用的PVC隔热条。五金件约定并使用坚朗品牌,仅厕所窗户的窗扇太窄,坚朗品牌的产品安装不上,经与举报人沟通后使用其他品牌五金件,不存在以次充好的问题。双方并未就聚氨酯泡沫的使用做约定,安装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的密封胶密封。举报人未向答复人提供关于举报内容的相关证据。综上,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答复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二、答复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处理决定,程序合法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

2025年6月4日,答复人收到申请人“举报单”。2025年6月23日,答复人决定不予立案。2025年6月24日,答复人将不予立案情况通过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

综上所述,答复人依法处理举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查清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补充称:

1、双方约定五金件使用坚朗品牌,仅厕所窗户的窗扇太窄,坚朗品牌的产品安装不上,双方沟通后使用亿欧思五金件,不存在以次充好的问题。且没有标准规定窗户使用的五金件规格要一样,五金件的规格尺寸要根据窗户的类型、开启方式、尺寸大小和承重需求匹配。

2、答复人于2025年6月4日收到申请人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5月25日,工作人员欺骗我五月花门窗注销一事”与本案无关。

3、阳台转角立柱问题,举报内容未涉及。

4、申请人举报内容为“隔热条是国家禁用的pvc隔热条”,案涉产品隔热条经检验合格,符合相应的标准要求。且山东皓爱系统门窗有限公司提供了使用型号为25I的隔热条情况说明。

5、“商家承认没有标识”是指没有生产日期或批号,且申请人提供的泰杰隔热条也没有标注生产日期或批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未规定产品出厂必须带质检报告和规格说明书。铝合金窗户的框体结构没有相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故申请人提出的窗户结构不合理、不符合断桥铝的结构没有依据支持。

7、申请人所说的GB/T8478-2020《铝合金门窗》是国家推荐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二款“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和第三款“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之规定,国家推荐性标准不强制执行。商家提供的铝合金建筑型材合格证中所标注执行标准是GB/T5237.1-2017、GB/T5237.3-2017、GB/T5237.6-2017均现行有效,且GB/T5237.1-2017中规定的公称壁厚范围为1.2-2.0mm,即最小公称壁厚为1.2mm,而不是申请人所说的1.8mm。

8、根据GB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10.3.2的规定,铝合金门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③门窗框与墙体的缝隙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塞,而应用弹性材料填塞,表面用密封胶密封。该标准中未规定必须用聚氨酯泡沫来填塞。《幕墙门窗用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应用技术规程》中规定:伸缩缝隙宽度在10mm-30mm范围内,宜采用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填充;门窗框与墙体洞口之间的安装缝隙设计,应根据不同的墙体饰面层材料确定,门窗框与墙体洞口之间的接缝宽度在10mm-50mm之间。缝隙过窄或过宽时未做要求。另《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编制并发布,住房建设部门是住宅装饰装修的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负责生产、销售环节的产品质量,施工过程中的监管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范围。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以下证据材料(复印件):

1.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及附件复印件,证明案件来源及收到日期。

2.询问笔录复印件,证明询问调查情况。

3.订货单、检验报告及生产厂家情况说明、合格证复印件,证明进货查验情况。

4.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回复截图复印件,证明举报处置及告知情况。

5.济南市莱芜区五月花门窗经营部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仅供复议机关审查),证明济南市莱芜区五月花门窗经营部主体资格。

6.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仅供复议机关审查),证明不予立案审批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单(编号:1371202002025060496383731),反映2023年12月从济南市莱芜区五月花门窗经营部购买的断桥铝窗户使用的隔热条是国家禁用的PVC隔热条,框体结构和国标不同,五金件以次充好不是约定的品牌,安装时没有使用聚氨酯泡沫来保温。要求退一赔三,并赔偿家里的发霉损失。2025年6月13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济南市莱芜区五月花门窗经营部经营者魏述刚进行询问调查,被举报单位提供了订货单、同批次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及生产厂家情况说明等材料。被申请人经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所用隔热条为聚酰胺材质并非国家禁用的PVC隔热条,五金件约定并使用坚朗品牌,仅厕所窗户的窗扇太窄,坚朗品牌的产品安装不上,经与申请人沟通后使用其他品牌五金件,不存在以次充好的问题,双方并未就聚氨酯泡沫的使用做约定,安装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使用的密封胶密封。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供关于举报内容的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于2025年6月23日决定不予立案,次日将不予立案情况通过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工作,主体适格。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于2025年6月4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2025年6月13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济南市莱芜区五月花门窗经营部经营者魏述刚进行询问调查,认定被举报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于2025年6月23日决定不予立案,次日将不予立案情况通过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并无不当。

根据2025年6月13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单位济南市莱芜区五月花门窗经营部经营者魏*的询问笔录、2025年6月20日山东皓爱系统门窗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SDBZ-SL2305025检验报告查明,隔热条系被举报人从山东皓爱系统门窗有限公司购进时厂家加工安装好的,隔热条材质为聚酰胺型材(型号规格:PA66GF25 25Ⅰ),非国家禁用的PVC隔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二款“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三款“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之规定,国家推荐性标准不强制执行。申请人所说的GB/T8478-2020《铝合金门窗》是国家推荐性标准,被举报人提供的铝合金建筑型材合格证中所标注执行标准是GB/T5237.1-2017、GB/T5237.3-2017、GB/T5237.6-2017均现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建设部发布的GB50327《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10.3.2铝合金门窗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③门窗框与墙体的缝隙不得用水泥砂浆填塞,而应用弹性材料填塞,表面用密封胶密封。该标准中未规定必须用聚氨酯泡沫来填塞。《幕墙门窗用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应用技术规程》中规定:伸缩缝隙宽度在10mm-30mm范围内,宜采用聚氨酯泡沫填缝剂填充;门窗框与墙体洞口之间的安装缝隙设计,应根据不同的墙体饰面层材料确定,门窗框与墙体洞口之间的接缝宽度在10mm-50mm之间。缝隙过窄或过宽时未做要求。关于五金件约定问题,系双方口头约定,未签订书面合同,五金件约定并使用坚朗品牌,仅厕所窗户的窗扇太窄,坚朗品牌的产品安装不上,经与申请人沟通后使用其他品牌五金件,不存在以次充好的问题。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供关于举报内容的相关证据。被申请人经查被举报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4日


编辑:吕灿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