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莱芜区政复决字〔2025〕80号
发布日期:2025-06-24 15:34 信息来源:莱芜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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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莱芜区政复决字〔202580

 

申请人:吴*,男,汉族,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1********16,住辽宁省大连市********。

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应急管理局

机构地址:济南市莱芜区龙潭东大街001号

法定代表人:高立杰,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子尧,济南市莱芜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祥锋,山东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吴*不服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应急管理局于2025年3月18日作出的答复,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4月30日依法决定受理。2025年6月12日,本机关通过电话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录在案,现此案已审理完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受案告知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3月7日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如下法定职责,事实和理由如下:本人2025年3月7日到莱芜区办事。途径该加油站加油,现场见加油人员穿着的鞋子可能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4.2条规定,涉嫌安全生产违法。

申请人在举报诉求中明确要求书面告知受案与否。然而,至今申请人也未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书面告知材料。2025年4月24日申请人通过应急部安全生产举报平台查看发现。该举报已于2025年3月18日办结,并在平台作出答复。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

根据《应急管理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八)项:“认真做好结果反馈。负责举报核查处理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应急管理部门答复举报人的内容应当包括核查结论、简要核查情况、处理决定和符合奖励条件情况等事项。”该文件明确要求被申请人应告知举报人的举报是否符合奖励条件。

而被申请直接复制了《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三条原文内容,并未对举报人作出明确告知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综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不服,请贵府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材料: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短信截图;

4、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微信小程序举报平台案件详情截图;

5、莱芜区应急管理局反馈信息。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首先,申请人吴强系通过微信小程序进行举报,针对吴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已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受理人员经网络受理渠道接到举报事项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答复举报事项是否予以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网络渠道上应当设置举报是否予以受理的答复栏目,并反馈给申请人。受理结果应当在网络上留痕,并作为证据使用。”被申请人已通过网络渠道于2025年3月18日向吴强告知了此次举报的结果,申请人陈述已通过应急部安全生产举报平台收到此答复。

二、经核查,被申请人对于举报内容不予奖励,并告知了申请人原由,具体原因如下:1、经被申请人现场核查,该加油站东侧设置了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按照GB/T50493-2019《石油化工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覆盖范围满足作业区要求,不存在申请人所举报内容;加油站也配置了防静电鞋,由于申请人未提供现场照片,无法确认当天穿戴情况。因此,申请人的举报内容不属实。2、在申请人此次举报之前,其曾于2024年11月12日就同一事项进行举报,并于2025年3月7日也就是申请人此次提交举报申请的当天到答复人处领取了安全生产举报奖金5000元。因此,被申请人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鲁应急发〔2021〕3号)第十三条规定,告知申请人对于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答复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奖励条件。

三、申请人不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根据该规定,申请人是否具备行政复议的资格,取决于举报是否处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但本案中,申请人系以获得举报奖励为目的,其举报行为仅为行政机关查处被举报人的相关违法行为提供线索,而非是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并且,获得举报奖励的前提是举报事实经调查属实,在该前提尚未实现的情况下,举报奖励属于可期待利益,申请人不能因此成为利害关系人。被申请人对于举报事项所作出的处理,包括答复或者不答复均不会造成申请人权利或义务的直接增加或减损。因此,申请人与其举报事项的处理行为没有利害关系,进而其也不具备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向申请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且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如下证据材料(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3、危化品经营许可证;

4、设置可燃气体声光报警装置情况;

5、加油站已配置防静电鞋情况;

6、应急部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办理流程图;

7、吴强领取奖励登记情况。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7日,申请人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安全生产举报系统)举报莱芜区丰盛元石化加油站存在安全隐患(现场见加油人员穿着的鞋子可能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4.2条规定。同时,加油员在作业区出示二维码让顾客使用手机支付,却未见可燃气体声光报警器,涉嫌违反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4.5条规定)。2025年3月11日,被申请人接收申请人举报事项并通过短信和小程序提醒。2025年3月14日,被申请人对莱芜区丰盛元石化加油站进行了检查,未发现申请人举报事项。2025年3月18日,被申请人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之规定:“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被申请人莱芜区应急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具有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十条第六款之规定:“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对采用网络形式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根据有关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网络受理渠道要求填写举报事项。反映举报事项的文字应当尽可能详细描述有关情况,具备条件的可以同时上传有关照片、视频、音频等证据材料。受理人员经网络受理渠道接到举报事项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答复举报事项是否予以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网络渠道上应当设置举报是否予以受理的答复栏目,并反馈给举报人。受理结果应当在网络上留痕,并作为证据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2025年3月7日,申请人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安全生产举报系统)举报莱芜区丰盛元石化加油站存在安全隐患且申请人在举报诉求中要求:“1、书面(纸质)告知受案与否。”2025年3月11日,被申请人接收举报信息。2025年3月18日,被申请人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向申请人进行了答复。由于该微信小程序一方面会通过小程序本身实时更新举报事项进展情况,另一方面该举报平台会以短信的形式实时反馈举报事项进展情况。2025年3月11日,被申请人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安全生产举报系统)接收申请人的举报,该系统会向申请人发送“举报已受理”的短信提示,因申请人是从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安全生产举报系统)提出举报,为了更为便捷、高效处理举报事项,应急管理部门确保申请人收到短信通知即可。但建议被申请人在工作中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健全工作方式方法。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举报事项核查处理办结后,应当及时向举报人答复处理结果。”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4日对举报事项进行现场核查,未发现申请人举报事项,由于申请人未提供现场照片,无法确认当时情况,因此认定其举报不属实。故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8日通过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微信小程序(安全生产举报系统)向申请人反馈核查结论、简要核查情况、处理决定和不予奖励等情况。

综上,被申请人虽然在答复过程中存在瑕疵但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编辑:吕灿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