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莱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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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服务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或退款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于2024年9月4日注册开始经营,通过收取预付款的形式为消费者提供服务,自2025年1月下旬开始未按照约定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也未退款,共计10名消费者,未退预付款数额共计180825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15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经直接送达、EMS邮寄送达等多种方式,均无法送达你单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在你单位注册地址、本局公告栏、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31-75631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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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