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是国家为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提升耕地地力实施的一项重大强农惠农政策,面广量大,具有很强的政治意义。为确保广大农民群众切实了解补贴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在耕地上种粮(小麦)的农民。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要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补贴发放对象以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明确的补贴资金受益方为准,坚决杜绝补贴代领情况。
二、补贴依据。耕地上的小麦实际种植面积。对非农征(占)用耕地、已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发展林果业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未通过面积和质量验收的“补”的耕地,不予补贴。(1)违规占用耕地植树并林麦间作的,不纳入核定范围;经济作物与小麦间作的,由各地根据作物对小麦产量影响等情况,确定小麦是否纳入核定范围和折实比例;(2)违规占用村集体公益用地种植小麦,因纳入核定范围显失公平的,不纳入核定范围;(3)种植饲用小黑麦等品种且用于饲料的,不纳入核定范围;(4)小麦收获前,耕翻、毁麦的,用于青贮或改种其他非粮作物的,不纳入核定范围。已核定面积的,取消补贴发放资格;已发放的补贴,收回区级财政。
三、补贴标准。具体发放标准由我区根据实际核定的小麦面积确定,补贴标准全区统一。
四、补贴发放程序。严格按照种粮(小麦)农民自报告、村级初核、街道(镇)审核、村、街道(镇)、区“三级公示”、区农业农村部门复核、区财政部门发放补贴。
1.种粮(小麦)农民自报告。种粮(小麦)农民对自报告面积负责,在规定时限内由于个人原因导致漏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种粮(小麦)农民虚报实际种植面积的,经核实后要扣除虚报面积,多发放补贴要及时收回区级财政,情节严重的取消当年补贴资格。
2.村级初核。村委会负责对种粮(小麦)农民申报的耕地上的小麦实际种植面积进行核实,包括:申报人、地块位置、实际种植面积等。核实无误后,由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委会公章上报街道(镇)政府,确保不漏报、不虚报。
3.街道(镇)审核。街道(镇)政府组织对各村上报的小麦实际种植面积进行审核把关,并予以实地抽查,抽查时要重点查看小麦种植地块土地性质和面积。相关资料审核无误后报区农业农村部门汇总。街道(镇)政府对补贴对象、耕地上小麦实际种植面积、补贴金额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4.村、街道(镇)、区“三级公示”。严格落实“三级公示”制度,积极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公示责任主体为街道(镇)政府:由街道(镇)政府到各村公示分户小麦实际种植面积、监督举报电话等事项,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街道(镇)政府驻地公示各村小麦种植面积、监督举报电话等事项,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到村、到户小麦实际种植情况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事项,同步在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5.区农业农村部门复核。区农业农村部门对街道(镇)提报的补贴信息进行复核,复核内容主要包括:资料是否齐全、流程是否规范、档案是否完备等。复核无误后,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提供补贴对象的个人信息、种麦面积等资料。小麦面积核定工作要于4月底前结束。
6.区财政部门发放补贴。区财政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门复核结果,于6月底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户。补贴发放完成后,继续严格落实“三级公示”制度,公示责任主体为街道(镇)政府:由街道(镇)政府到各村公示本村分户小麦实际种植面积、补贴标准、补贴总金额、监督举报电话等事项,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街道(镇)政府驻地公示各村享受补贴对象数量、分村小麦实际种植面积、补贴标准、补贴总金额、监督举报电话等事项,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到村、到户补贴发放情况及监督举报电话等事项,同步在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发放方式。区财政部门按规定通过“一卡通”系统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种粮(小麦)农民社保卡银行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