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防范和化解特种设备“假停真用”“名停实用”等违法问题,进一步强化对车用气瓶(充装介质为CNG)的管理,维护良好的特种设备登记、检验及停用、注销秩序,督促企业、个人用户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经研究,决定对2015年12月31日前制造安装且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车用气瓶(充装介质为CNG)开展集中批量注销。经初步核查认定,莱芜聚能工贸有限公司等19703户企业、个人车辆安装使用的车用气瓶(充装介质为CNG)全部超过法定的定期检验日期。
现将莱芜聚能工贸有限公司等19703户企业、个人车辆及车用气瓶(详见附件)信息予以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条和《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请上述19703户企业、个人于2026年4月24日前主动联系申报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或者联系莱芜区市场监管局办理注销。
对逾期未申报定期检验且未办理注销登记的企业、个人用车用气瓶,莱芜区市场监管局将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的,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的规定,依法对上述车用气瓶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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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济南市莱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