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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6-01-27 10:20 信息来源: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信息来源:莱芜区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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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为加强我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汽车租赁服务规范》(GB/T 29911-2013)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结合我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开展经营备案凡在本区域内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须明确包含“小微型客车租赁”相关内容。经营者应自办理登记手续或设立服务网点之日起60日内,到莱芜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二、严格车辆和从业人员管理

(一)租赁车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车辆行驶证登记使用性质为“租赁”;

2.车辆经检验合格,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3.按规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相应商业保险;

4.车辆所有人名称须与经营者工商登记名称一致。

(二)经营者应按规定对承租人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拒绝查验的,不得提供租赁服务。

(三)严禁随车提供驾驶劳务。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的小微型客车不得用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三、规范经营服务行为

(一)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服务平台等醒目位置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方式、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信息。

(二)租赁活动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经营管理档案,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三)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安全设施完备。

四、强化法律责任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经营者,我局将依法予以查处:

(一)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向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予以处罚。

(二)存在未按规定备案、车辆不符合上路行驶条件、未建立经营管理档案或未按规定明示服务信息等情形的,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处理。

(三)随车提供驾驶劳务或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按非法营运依法处罚。

五、备案信息备案地址莱芜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联系电话0531-75707251各租赁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立即开展自查自纠,规范经营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特此通                                 

 

莱芜区城乡交通运输局  

2026126


编辑: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