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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莱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6-09-11 15:46 信息来源:莱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息来源:莱芜区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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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于202494日注册开始经营,通过收取预付款的形式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你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为10名消费者提供服务,也未履行退款义务。未退预付款数额共计180825元。

2026828日本局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莱芜市监罚告〔202678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150000.00元。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济南市莱芜区、钢城区、历城区、章丘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选择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网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网址:https://12348.shandong.gov.cn/fysq)

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到你单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在你单位注册地址、本局公告栏、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31-75631186                 

联系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文化北路46号                                     

 

 

济南市莱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911日         


编辑: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