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意见的公告
进行中
征集部门:莱芜区政府开始时间:2026-06-15结束时间:2026-07-15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度,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更好凝聚全社会智慧,科学制定《莱芜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6月15日至2026年7月15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相关意见和建议可以发送邮件至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分局lwgafj@jn.shandong.cn、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莱芜分局 lwsthjfjglk@jn.shandong.cn,邮件主题标明“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
三、网址:http://www.laiwu.gov.cn/api-gateway/jpaas-jsurvey-web-server/front/dczj/showJsurveys.do?formId=6efdf652395640d7b4b3f777c981d0d6。
四、联系电话: 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分局0531-75668255;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莱芜分局0531-77996936。
五、邮寄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汶源东大街26号212室(邮编:271100)。
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分局
2026年6月15日
莱芜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禁放规定》),持续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噪声污染,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防范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通告。
第一条 莱芜区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第二条 莱芜区全域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第三条 途经我区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
第四条 有条件的街镇可以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者服务站或置换点”,为居民提供相关法规宣传、烟花爆竹置换等服务。
第五条 广大市民、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不燃放烟花爆竹。全区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并积极宣传《禁放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禁放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燃放、运输或私自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任何人可以予以劝阻或通过110报警电话及其他方式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济南市燃放、销售(储存) 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济政字[2023]3号),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七条 违反《禁放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以及未经批准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引起火灾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条 本区公务员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禁放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违法行为将通报至涉事人员所在单位。
第十条 本通告自 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2026年 月
修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关于《莱芜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目的及决策依据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降低噪声和空气污染,积极倡导绿色、低碳、文明的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重新制定《莱芜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二、修改《通告》的必要性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于2017年8月25日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月31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2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修正。根据有关工作安排,我区分别于2019年、2024年、2025年发布了区域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2026年6月,立足我区实际情况,由于现有禁放区域划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大气污染防治成效,需对禁放区域作进一步调整,并重新印发《通告》。
三、主要修改内容说明
《通告》将我区原禁放区域修订为莱芜区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全域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四、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政策解读机构: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莱芜分局
联系人:王咨予
联系方式:0531-77996936
公务邮箱:lwsthjfjglk@jn.shandong.cn
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分局
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