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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和使用程序
①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前,持结婚证、户口簿及时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情况联系函》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适应第一个子女的,不予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上报出生是按违法适应统计上报。
待其补办结婚证后的七日内,补发《手册》,同时向男方户籍所在地发《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情况联系函》。
②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并在其补办《结婚证》后的七日内,由生育地补发《手册》。生育地不是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其补办结婚证后的七日内,补发《手册》,同时向男方户籍所在地发《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情况联系函》。上报出生是按合法生育上报。愈期未补办结婚证的,不再发放《手册》,上报出生是按违法生育上报。对于暂不要求生育的,应当做好避孕节育工作。
③已办理结婚登记生线圈生育前未领取《手册》的,在那方长期居住,由那方户籍所在地生育后三十日内补发,同时向另一方户籍所在地发《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情况联系函》。在第三地居住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在生育后三十日内补发:如女方户籍所不在本省,可由男方户籍所在地在生育三十日内补发。
山东省《生育证》发放流程
第一条 《生育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并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
第二条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
第三条 申请办理二孩生育证时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申请书;
(二)双方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三)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四)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五)具有省《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二孩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