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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用查询 - 养路费征收标准和办法

养路费征收标准和办法

第十条 养路费按费率和费额两种方式征收。
(一)费率:对具有完备运输计划、行车记录、统计资料,能够准确反映营运收入总额,县以上交通部门的专业公路运输企业,按营运收入总额的15%计征。对实行承包后难以掌握营运收入的,以及专业运输企业内的非营运车辆则按费额计征。
(二)费额:除按费率计征以外的车辆均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月费额:每月每吨位190元。 1、客货汽车(含简易汽车、农用运输车)每月每吨位190元。 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征,无载重吨位比照的,按最高载客人数每10人 座折合1吨位计征(不足5人的按5人计,5人以上不足10人的按10人计);客货两用汽车按核定载货吨位与载客座位折合吨位合并计征(双排座汽车属货车,按核定载重吨位计征); 2、下列车辆按月费额190元减征: (1)汽车拖带的挂车(全挂车),按月费额70%计征; (2)大型平板车核定载重吨位20吨以下(含20吨)的征全费,20吨以上的部分减征50%; (3)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其自重(包括固定装置重)吨位减征50%; (4)第九条第一款核定单位免征养路费以外的自用客、货汽车减征50%(其中大型客货汽车按省级单位4辆、地市级单位3辆、县处级单位2辆减征); (5)有自建自养专用公路(纳入公路部门统计里程的道路,不包括生产作业使用的道路)单线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企事业单位的自用客货汽车,按每月每吨位128元计征,挂车按每月每吨位90元计征; (6)公共汽车、电车跨行公路在10公里以内的,按月费额的1/3计征;跨行公路10公里以上,20公里以下的按月费额 的1/2计征;跨行公路20公里以上的按全额计征; 3、轮式拖拉机有标准吨位的,大拖拉机按汽车月费额的50%计征,小拖拉机按汽车月费额的40%计征;无标准吨位的按发动机每20马力折合1吨位计征(不足10马力按10马力计,10马力 以上不足20马力的按20马力计); 4、正三轮摩托车(含简易三轮机动车)按每月每车54元计征;侧三轮摩托车按每月每车12元计征;二轮摩托车按每月每车10元计征; 5、从事营业运输的畜力车按每月每车7元计征; 6、外国籍和台、港、澳地区的车辆按月费额的2倍计征。 各种按吨位(包括折合吨位)计征的车辆,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征;超过半吨不足1吨的按1吨 计征,依此类推。

路港建设费按费率和费额两种方式征收

(一)按费率征收。凡按费率征收养路费的车辆,按营运收总的3%征收。
(二)按费额征收。汽车按每月每吨位30元征收。从事营业性运输的轮式拖拉机,按每月每吨位30元征收。正三轮摩托车(含简易三轮机动车),按每月每车10元征收,侧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按每月每车5元征收。
征收路港建设费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管理。按月在每月征收公路养路费的同时征收。征收路港建设费统一使用养路费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交路港建设费。对不按规定缴纳者,公安部门对其车辆不予年检和年审。

枣园收费站解答收费

近日,一辆通过省道242线(明莱路)莱芜枣园收费站的外籍车辆司机询问,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工作人员作了明确解答: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交通厅联合文件,即鲁价费发[2001]229号通知,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1吨(含1吨)以下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缴10元;1吨以上至5吨(含5吨)的机动车辆(汽车挂车不另收费〈下同〉,每车次收费15元;5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20元;10吨以上至20吨(含2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25元;20吨以上的机动车辆,每车次收费30元。收费文件、审批机关、收费用途、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起止年限和监督电话等,全部公告在收费站的政务公开栏上。
(1)汽车、摩托车养路费。汽车养路费每月每吨190元,正三轮摩托车(含简易三轮机动车)按每月每车54元,侧三轮摩托车每月每车12元,二轮摩托车每月每车10元。
(2)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范围内核定吨位二吨及其以上的货车、挂车、客车、客货两用车每年36元,二吨以下的每年24元;核定吨位二吨及其以上的农用汽车、机动三轮车、营业性拖拉机每年24元,二吨以下的每年12元。
(3)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由泰莱、博莱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3项合并为1项)。泰莱路15-60元/车、次;博莱路15-45元/车、次;莱新路15—45元/车、次。
(4)货运建设基金。汽车每月45元/吨;汽车的挂车、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月24元/吨。二十一吨以上的特种运输汽车按每月18元/吨。
(5)客运站队建设基金。每月每座40元。
(6)路港建设费。按费率征收养路费的车辆,按营运收入总额的3%征收;按费额征收的,汽车每月30元/吨,轮式拖拉机30元,正三轮摩托车(含简易三轮机动车)每月10元/吨,侧三轮、二轮摩托车按每月每车5元征收。
(7)高速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由占用公路费、侵占公路路产赔偿费、损坏公路及附属设施赔偿费3项合并为1项)。详见鲁价费发〔2000〕172号文。
(8)高速公路清障服务费(由清障车、平板车、吊车3项合并为1项)。详见鲁价涉发〔1994〕313号文。 (9)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占用费(由路基、路面、公路设施、公路绿化损坏赔偿费及公路占用补偿费共5项合并为1项)。详见鲁价费发〔2000〕96号文。
(10)枣园(莱明路)通行费。一吨(含1吨)以下的机动车辆,每车每次收费10元;一吨以上至五吨(含5吨)的机动车辆(汽车挂车不另收费〈下同〉),每车每次收费15元;五吨以上至十吨(含1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每次收费20元;十吨以上至二十吨(含20吨)的机动车辆,每车每次收费25元;二十吨以上的机动车辆,每车每次收费30元。
(11)汽车营运证或非营运证工本费。每套收取工本费55元。
(12)欠发达地区公路建设还贷基金。每人每公里1分钱或每月每座40元计缴还贷资金。
(13)公路运输管理费。从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1%,降低到最高不超过营运(营业)收入的0.8%。 (14)客运线路标志牌工本费。每个收取工本费60元(铝合金板22×48cm)。
(15)客车包车线路标志牌工本费。每个10元。
(16)客车临时线路牌工本费。每个10元。
(17)拖拉机养路费。大拖拉机每月每吨位45元,全年按8个月缴费;小拖拉机每月每吨位45元,全年按4个月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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