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资料,更好地为建设“五个现代化新菜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确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档案资料接收征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人民政府、社会团体形成的文件、电报、照片、印章、书籍、报刊等;
(二)莱芜战役中形成的文件、电报、报纸、照片等;
(三)国家级、省部级领导和国内外知名人士来我区区域内视察、检查工作及重大活动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录像、题词、文稿等;
(四)党、政、军领导人和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的著作手稿、笔记、回忆录、年谱等;
(五)我区区域内的革命烈士和中央、省命名的英雄、模范人物的照片、奖状、奖章、生平事迹材料等;
(六)反映我区区域内重大事件、历史变迁、地域地形、水文气象、物产资源、自然灾害、风土民情、民族宗教的方言、谚语、奇闻轶事、地图、照片、书籍、报刊等;
(七)反映我区开发建设、城市建设、农村发展历程的文字、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
(八)“文化大革命”期间各机关、群众组织形成的文件、录音、照片、像章、旗帜、袖标等;
(九)我区区域内单位、个人出版的有正式刊号、内部准印证号的书籍、报刊、书画作品等;
(十)我区区域内著名人物的书法、绘画、手工艺品等;
(十一)我区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字、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
(十二)各种版本的县志、乡土志、专业志、厂志、年鉴等;
(十三)家谱、族谱、宗谱、宗牒、宗乘、谱书、谱单等;
(十四)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二、征集方法
1、区档案馆负责档案资料的征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2、征集档案资料采取自愿捐赠、有偿收购与档案寄存相结合的方式。鼓励有关单位、个人直接向区档案馆捐赠。
3、凡捐赠给区档案馆的档案资料全部归国家所有。捐赠者对其捐赠的档案资料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内容提出限制利用意见,区档案馆将维护捐赠者合法权益。
4、对于捐赠档案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档案馆颁发荣誉证书,对捐赠珍贵档案资料者给予表扬奖励,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宣传。
三、联系方式
捐赠人可直接到莱芜区档案馆办理有关事项,也可通过信件、电子邮件、电话与区档案馆联系征集档案资料具体事宜。
联系单位:莱芜区档案馆(济南市莱芜区莲花山路10号)
联系电话:0531-76110067、76110061
电子邮箱:lwdag@jn.shandon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