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4日,《山东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5年1月15日起施行。《办法》对加强非法集资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办法》共5章43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管理体制。结合我省金融机构改革后的工作实际,《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省地方金融局是省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负责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统一协调、监测预警、调查认定、督促指导等工作。
二是规定了非法集资的防范措施。《办法》总结我省实践经验,通过明确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责任、搭建数据共享平台、发挥网格化管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作用等,构建了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体系。在商事登记方面,《办法》总结吸收各地实践经验,从杜绝增量和管好存量两个角度,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行为作出要求。在信息管理方面,为有效切断非法集资信息传播链条,《办法》在广告发布、引导措施、舆论监督等方面规定了针对性措施。
三是规定了非法集资的处置措施。《办法》从联合执法、委托执法、保密制度、行刑衔接等几个方面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搭建了本领域行政执法的基本制度框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按照案件办理的顺序,对管辖、受理、调查、立案、证据、期限等作出了规定。资金清退是处置中的核心问题,《办法》坚持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明确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向集资参与人主动清退的义务,并规定了清退的原则和清退资金的来源;为了提升清退效果,《办法》规定了牵头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监督清退的责任和主要措施。
来源:法治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