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单位介绍信或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件,可以查阅本馆开放档案,介绍信应注明査档人身份、利用目的和范围。
2、査档人员请到本馆二楼服务大厅登记查档,所持个人证件和单位介绍信必须人证信相符;查阅内容只限于介绍信的所列范围,不得随意更改和扩大查阅范围,如需扩大查阅范围,须另行开具介绍信。
3、公民和组织利用本单位尚未开放的档案,须持单位介绍信;利用外单位尚未开放的档案,须持立档单位介绍信,利用会议记录等涉密的档案,须经立档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同意。
4、档案、资料原则上不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档案馆馆长批准,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借阅,但借出使用的期限为5天,借用者应对所借用档案的完整和保密负完全责任。
5、禁止私自携带手机、U盘、拍摄录器材等对档案资料
进行复制。因工作需要必须摘抄、复制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利用者摘抄档案时,不许摘抄与利用目的无关的档案内容,离馆前交工作人员审阅后方可带走。
6、查阅人事政工类档案,应由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派员前来查阅。
7、凡利用本馆档案资料编写的材料,未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和本馆同意,不得自行出版、印发。已准印的出版物,须交三套给本馆保存。
8、查阅利用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将所查档案资料复制、传播或做其它用途。对所复制(复印、扫描、拍照、抄录等)的本馆馆藏档案资料,未经本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全文公布、陈列展出、再行复制或携带出境。
9、外借的档案资料要当面清点、核对、交接,用完后要及时向管理人员办理退还手续。
10、凡从本馆档案资料中索取的证明材料,须经本馆接待人员审核,加盖本馆档案证明专用章,方为有效。
11、查阅利用者要爱护档案资料,不得在档案上勾画、涂改、折角、抽页、拆卷和撕毁张页等,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给予处罚,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12、利用者要严格遵守本馆的规定、制度,阅览室内严禁烟火,不得将个人公文包或其他包袋带入阅览室或库房,不得擅自将档案资料带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