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莱芜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意见的公告
已结束
征集部门:莱芜区政府开始时间:2024-04-23 结束时间:2024-05-10
为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度,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更好凝聚全社会智慧,科学制定《莱芜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4月23日至2024年5月10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对相关意见和建议可以发送邮件至lwgafj@jn.shandong.cn,邮件主题标明“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
三、网址:http://www.jinan.gov.cn/dczj/dczj/idea/topic_7285.html
四、联系电话:0531-75667337
五、邮寄地址:济南市莱芜区汶源东大街26号莱芜区禁放办202室(邮编:271100)
莱芜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4月23日
莱芜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禁放规定》),持续改善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噪声污染,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防范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通告。
第一条 莱芜区城区东至滨河西路-苍龙泉大街-九龙山路以西,南至汶河大道-大桥南路-孝义河南侧路-响水湾大街以北,西至北坦路-凤城西大街-西秀大街-鹿鸣路以东,北至嬴牟大街-山财大街-银河大街以南,四至线闭环连为一体。该环线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除上述禁放区域外,在下列重点场所也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由各镇(街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1)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7)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8)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9)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10)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第二条 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的区域、场所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第三条 在本区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
第四条 城区禁放范围以内,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可以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者服务站或置换点”,为居民提供相关法规宣传、家庭剩余烟花爆竹置换等服务。
第五条 广大市民、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不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全区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并积极宣传《禁放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禁放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运输或私自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任何人可以予以劝阻或通过110报警电话及其他方式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济南市燃放、销售(储存) 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七条 违反《禁放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以及未经批准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引起火灾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条 本区公务员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禁放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违法行为将被通报至涉事人员所在单位,并纳入评选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本通告由莱芜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后施行,有效期5年。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
拟修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说明:
1、蓝色闭环线为原禁放区域,红色闭环线为拟修改禁放区域;
2、除图中划定的禁放区域以外,在本《通告》中第一条规定的十大重点场所也要实施烟花爆竹禁放。
关于《莱芜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目的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燃放时会产生大量有害气体和粉尘,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环境污染,避免噪声扰民,倡导文明的社会风尚,为严格贯彻落实《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禁放区域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通告》,尽量平衡传统习俗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更加符合莱芜现实情况和风俗民情。
二、制定《通告》的必要性
《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于2017年8月25日济南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月31日济南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2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修正。我区于2019年4月发布了《莱芜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划定城区东至博莱高速,南至汶河中心线,西至莱城大道,北至嘶马河和济莱高速交叉线以南,四至线闭环连为一体的禁放区域。因《通告》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结合我区实际,为严格贯彻落实《规定》,有必要对禁放区域进行修订,并重新发布《通告》。
三、制定《通告》的主要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济南市地方性法规:《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四、主要内容说明
明确了莱芜区城区禁放区域,即东至滨河西路-苍龙泉大街-九龙山路,南至汶河大道-大桥南路-孝义河南侧路-响水湾大街,西至北坦路-凤城西大街-西秀大街-鹿鸣路,北至嬴牟大街-山财大街-银河大街,四至线闭环连为一体。此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禁止未经许可的焰火活动。禁放区外,特定重点场所如机关、文物单位、交通枢纽等也禁放烟花,各街道负责设置警示标识。在烟花爆竹销售与运输方面,需经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许可,并按指定路线进行。城区禁放区内,居委会可设志愿者服务站提供法规宣传与烟花置换服务。通告鼓励居民和单位遵守《禁放规定》,特别是党员干部等应模范遵守并积极宣传。违规行为可拨打110举报,举报属实有奖。违反规定将由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和区应急局查处,涉及火灾依法处理。公务员或国有单位员工违规,除处罚外还通报单位。此通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29年9月30日有效,旨在加强烟花爆竹管理,确保公共安全,提升城市文明,为居民创造更安全、宁静、环保的生活环境。
五、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政策解读机构:莱芜区公安分局
联系人:王建
联系方式:0531-75667168
关于《莱芜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反馈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度,听取社会公众意见,更好凝聚全社会智慧,科学制定《莱芜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并于2024年4月23日至5月10日期间对公众征求意见,在规定时间没有收到反馈意见。
莱芜区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