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男,汉族,1993年**月**日出生,住济广东省廉江市新民镇三角山村**房。
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济南市莱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11日作出的《关于李**举报投诉事件的回复》,于2023年7月17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