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关于对《山东省人才引领型企业试点认定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28 14:52 信息来源:济南市莱芜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信息来源:莱芜区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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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才引领型企业试点认定实施细则(暂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实施人才强国的战略部署,认真落实《山东省“十四五”人才发展规划》(鲁委人组办发〔2021〕10号)、《关于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更好集聚人才的若干措施》(鲁工信培〔2022〕11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加速打造一批人才意识强、人才制度完备、人才集聚度高、创新引领作用显著的人才引领型企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人才引领型企业试点以人才管理创新为突破口,引导企业提升人才意识和人才管理能力,建立更加有利于引才、育才、用才、留才的公司治理结构,探索依靠人才持续发展壮大的可复现路径,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人才管理经验。

第三条  人才引领型企业分示范类与培育类两个类别,其中,示范类旨在选择一批人才制度成熟、人才聚集度高、人才作用发挥显著的优势企业,总结人才工作典型做法及成功经验向全行业推广,并承担相应顶尖人才引育工作任务;培育类旨在瞄准人才活力强、人才管理制度灵活的高成长性企业,通过提升人才意识及管理能力等,推动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统筹推进全省人才引领型企业培育工作,每年培育人才引领型企业15家左右,其中,示范类5家左右,培育类10家左右,到2025年,累计培育50家以上。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人才引领型企业布局主要围绕省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特别是标志性产业链,优先支持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才链、教育链、产业链、创新链融合发展工作机制(试行)》(鲁委人组办发〔2022〕18号)确定的相关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建设。

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在山东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标志性产业链“链主企业”或核心配套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有上市潜力的创业企业或其他人才引领成效突出、具有显著竞争优势的优秀企业。其中,申报示范类企业的,须有全职在岗国家级人才称号高层次人才,近3年研发人员占全部员工的平均比例不低于10%,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平均比重不低于3.5%,曾承担或正在承担国家级各类重点研发项目,销售收入与利润复合增长;申报培育类企业的,须有全职在岗省级及以上人才称号高层次人才,近3年研发人员占全部员工的平均比例不低于15%,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平均比重不低于5%,曾承担或正在承担省级及以上各类重点研发项目,销售收入或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0%。人才引育成效特别突出的,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条 申报企业上年度以来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环保事故,在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无失信记录。

第三章 申报与遴选

第七条 申报部署。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按照本实施细则,下发通知启动试点申报工作。

第八条 组织推荐。各企业需经推荐方可申报,其中,省属国有企业由省国资委推荐申报,其他企业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推荐申报;省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企业情况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九条  组织论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技术创新、企业管理及投融资等领域专家,通过审查申报企业基本情况、人才管理成效、人才战略和规划、未来重点人才引育计划等情况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条  公示与入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拟认定的试点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山东省人才引领型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有异议的,进行核查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示范与培育。人才引领型企业示范与培育采取先试点、后认定的办法组织,试点期3年。试点期内,试点企业应参照《山东省人才引领型企业建设指南》,明确建设目标,其中,示范类企业着重明确重点人才引育的工作清单,开展顶尖人才的引育工作;培育类企业着重明确未来一个时期企业内部人才管理机制的提升路径、目标和人才培养重点工作,提升企业人才引领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二条 优化与提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专家服务组,按照试点企业需求,为企业提供发展战略咨询、人才管理咨询、重点人才引进等服务,帮助企业建立更加完善的人才体制机制。

第四章 验收认定

第十三条 试点企业经过一定周期培育建设,实现各项建设目标,可以提出验收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初步审查和推荐情况,组织专家验收,并对通过验收的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程序:

(一)初步审查。完成各项试点任务后,试点企业根据原申报路径,向省国资委或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验收申请,初审通过的,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验收。

(二)组织验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申请验收的,组织专家组对企业进行验收考核。

(三)公示认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验收情况,对通过验收的企业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将人才引领型培育试点企业纳入人才链、教育链、产业链、创新链融合重点实施主体,协调落实“四链”融合保障措施,推动重点工作开展。

第十六条  统筹省级工业转型升级等资金,在企业试点启动和通过验收认定后,给予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其中,纳入试点时给予60%左右资金支持,验收认定后,拨付剩余资金。资金专项用于开展人才工作,重点支持企业开展人才管理机制革新、人才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培养、人才交流会议等工作。

第十七条 支持人才引领型企业创建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专精特新“小巨人”等企业创新平台,符合发展需求和政策的,“一事一议”论证支持。

第十八条 各市可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市级人才引领型企业培育认定办法,推动形成人才引领示范效应。

第十九条 各市应为人才引领型企业配备人才服务专员,“一对一”做好人才政策推介、岗位需求梳理、引才协调对接、人才问题协调办理等工作。

第六章 管理服务

第二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通过实地走访、调取材料等方式,每年对试点企业情况进行考核,未完成有关任务的,可申请延期考核,支持期内2次未完成年度任务的,取消试点资格,并对其前期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未合理支出的,予以收回。

第二十一条  定期梳理人才引领型企业先进人才管理经验,通过印发白皮书、召开交流会等方式,在适当范围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国资委,围绕省新旧动能转换“十强”产业特别是标志性产业链,建立人才引领型企业培育库,储备200家左右重点培育企业,按照其人才工作成效,在创新平台建设、重点人才引育、重大项目承担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编辑:张维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