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教体)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社会事务局、财政局,直属各学校(单位):
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省教育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县(市)区域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鲁教师发〔2015〕1号)和中共济南市委办公厅、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济办发〔2015〕14号)精神,经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县(市)区域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实现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实现教育现代化为目标,按照“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均衡发展”的原则,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有序的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机制,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教师队伍内在活力,促进校长、教师优质资源的合理配置,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缩小城乡、区域、校际之间师资差距,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用3 至5年时间实现县(市)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力争到2020年基本实现全市城乡义务教育师资配置基本均衡的目标。
二、实施办法
(一)交流轮岗范围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办中小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中,在同一单位工作满6年的教师,原则上都要分批进行交流轮岗。校长交流轮岗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校长、副校长。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2届(每届任期一般3-5年)。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校长、教师,经本人同意,可不参与交流轮岗。处于孕期、哺乳期或因病等特殊情况不宜交流的教师,在校内公示并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暂不交流。
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原则上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在本区域内进行。
(二)交流轮岗数量和时限
各县(市)区每学年实际交流的教师比例应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特级教师、名师名校长、教学能手和县级以上优秀教师等要占一定比例。同一学校校长、副校长一般不同时进行交流,同一学校班子成员每次交流人数一般不超过3人。
教师交流轮岗时限一般为3学年,校长每次交流的年限原则上不少于一届。
(三)交流轮岗形式
1.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可采取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集团化办学、城乡交流、对口支援等多种形式和途径。
2.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结合自身实际安排教师交流。专业课教师可以跨区域在有同类专业的学校进行交流轮岗;文化课教师可以在区域内采取职业学校间、职业学校与普通学校间多种形式交流。
3.发挥名优教师(校长)辐射带动作用,2015年1月1日(含)以后首聘的高级教师,3年内应外出交流,2015年1月1日以前聘任的高级教师,学校要根据规定比例制定计划,分批进行交流;特级教师、名优教师采取学校互派、学科互补等形式进行交流。获得特级教师、名优教师(校长)称号者,原则上要在获得称号下学年参加跨校交流,不受年龄限制。
(四)交流轮岗方法
1.个人申请交流。校长、教师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进行交流。
2.学校推荐交流。学校根据教师交流的有关规定和本校教师队伍实际,制订年度交流计划。主要依据教师在本校连续任职时间,确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校长、教师,分期分批进行交流,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实施。
3.岗位竞聘交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校的编制、岗位空缺情况,统一组织县(市)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校长、教师参加岗位竞聘,择优交流轮岗。
三、交流人员管理
(一)确定交流名单。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原则上在暑假期间进行,交流人员应于每年8月10日前安排到位。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名单确定后须经学校和县(市)区教育部门公示。交流人员、原工作单位、交流工作单位三方签署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确保交流人员和工作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交流教师(校长)管理。任教学校与交流教师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负责交流教师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反馈到派出学校。充分发挥交流名优教师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交流名优教师指导青年教师、听评课、开设讲座等工作计入工作量。未完成交流工作目标的教师在考核中不能评为合格及以上等次。交流教师在交流期间的继续教育由任教学校负责,结果反馈到派出学校,进行学分认定和登记。对参加交流的校长、副校长,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加强考核、考察,考核及考察情况作为其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四、激励机制
(一)自2016年起,凡符合交流轮岗条件的人员,评选特级教师、名优教师以及申报高一级职称的,必须具备交流轮岗一年以上的经历。交流轮岗经历和交流期间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评聘、岗位晋级优先考虑的依据。新设立中小学校一律不予明确行政级别,实行校长职级制管理。新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副校长应有在2所及以上学校(含教学点)交流轮岗工作经历或农村学校工作的经历,且每所学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二)要切实保障参加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正当权益和工资待遇,在绩效工资分配中予以倾斜,对从城镇交流到农村偏远地区的校长、教师,加大倾斜力度。
(三)加强对交流轮岗校长、教师的针对性培训,制定专项培训计划和项目。对参加交流轮岗并做出突出贡献的校长、教师,在有关职务晋升和评先树优活动中优先考虑。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把该项工作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并摆在突出位置;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对教师资源均衡配置的重要责任,积极探索长效机制,要妥善处理好校长、教师交流与学校办学特色传承、教师交流与教师队伍整体稳定、尊重教师个人诉求与适应事业发展需要等相互之间的关系,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的有效实施,使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二)正确引导。各县(市)区、各学校要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建立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政策信息公开制度,切实维护校长、教师合法权益,充分激发校长、教师参与交流轮岗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校长、教师交流工作取得实效。
(三)定期督导。市和各县(市)区要将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纳入政府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对县(市)区和学校开展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四)条件保障。各县(市)区要加快建设农村艰苦边远地区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切实解决到农村任职任教的校长、教师在食宿等问题上的实际困难。
各县(市)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教师,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校长、教师,市教育教学研究院、市电化教育馆的教师交流轮岗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2015年8月5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济南市教育局 济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5日